公房和公房承租权究竟是不是遗产? 南京市一地区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
公房和公房承租权究竟是不是遗产? 南京市一地区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为单位自管公房,原承租人于2008年早已死亡,承租人未变更。2015年拆迁许可证核发颁布(即动迁公告发布了),公房内有一个原承租人子女一家与原承租人同住同户,并且与死亡的原承租人是同一个单位的职工,拆迁公告发布前后一直没有享受过其他福利公房(即他处无房类),承租人其他子女早已也享受单位的福利公房,户口迁出,搬出居住,另立门户了。现在动迁开始了,另立门户的其他子女认为是原承租人的遗产,要继承自己的一份,单位此时要求子女们签字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但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子女一家坚决不认可作为遗产继承,认为原承租人死亡于拆迁许可证核发颁布之前,属于因死亡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人主体资格,也不应该再有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也同时根据国土征收公房拆迁安置补偿属于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所共有。现在有一种说法是公房不是遗产,但承租权动迁转化为货币化财产化,可以作为将公房拆迁承租权转化为遗产而全部拆迁安置补偿归原承租人一人作为遗产继承。另一种认为只有原承租人的部分可作遗产继承。第三种认为因为是死亡早于公告,属于死亡后发生的动迁,原承租人不应该再有拆迁安置补偿,没有遗产继承。请律师们帮助帮助,仔细甄别甄别,公房和公房承租权拆迁时到底是不是遗产继承?
确认《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青北政发(2012)
评估时点应放到房屋征收决定合法之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规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若不符合征收条件,恶意提前发布公告,系采用违法手段间接操控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是相关前置建设程序和要件按法律
请教,在原国有土地上进行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前要不要获得国
请教,在原国有土地上进行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前要不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文?
咨询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现在的直管公房的拆迁有法律效果吗?如何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人是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棚户区改造中按政策房改售房,房屋属性变为私产,是被征收人
本人是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棚户区改造中按政策房改售房,房屋属性变为私产,是被征收人。如果我把部分拆迁款分给兄弟姐妹,这叫赠与吗。
棚户区征收房屋及土地(集体土地)要收土地转让金,是否有这政策?
棚户区征收房屋及土地(集体土地)要收土地转让金,是否有这政策必须要收这笔费用?因为是政府要来征收不是买卖交易,前提是棚户区一期征收时未收取这个土地转让金,现在二期要收取这个土地转让金,棚户区收取农民这土地转让金是否合法?
租房经营早点,承租房屋遇棚户区改造征收,当时与房主签的租赁合同注明遇拆迁合同即中止
租房经营早点,承租房屋遇棚户区改造征收,当时与房主签的租赁合同注明遇拆迁合同即中止,半年一签,后期虽然仍在经营但没签合同,这种情况能获得何种拆迁补偿?
租房经营早点,承租房屋遇棚户区改造征收,当时与房主签的租赁合同注明遇拆迁合同即中止
租房经营早点,承租房屋遇棚户区改造征收,当时与房主签的租赁合同注明遇拆迁合同即中止,半年一签,后期虽然仍在经营但没签合同,这种情况能获得何种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