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滚烫的热油故意伤害他面部致人重伤死亡的算不算手段特别残忍
使用滚烫的热油故意伤害他面部致人重伤死亡的算不算手段特别残忍
2010年11月4日下午,陈文平和江冬根蓄谋已久后,从吉水驾车来到瑶田乡都溪砖厂,以拿房间钥匙为由连续七次拨打陈某的电话,将被害人陈某诱骗至砖厂。在双方见面交谈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对股权转让问题作了一次又一次的让步后,但仍未满足陈文平及江冬根的无理要求。陈文平顿时恶从胆边生,从车里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一把长达一
亲人在公司提供的保用了国家已禁止生产销售的直排式热水器至人死亡,能不能定性为故意伤害或杀人
如何理解故意伤害案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句话。如果后果造成伤者伤残四级,可并非有特别残忍手段,只是用扫把柄把人头打了下,基础刑也是10年起吗?“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句话应该是手段和后果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才可采用吧?
如何理解故意伤害案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句话。如果后果造成伤者伤残四级,可并非有特别残忍手段,只是用扫把柄把人头打了下,基础刑也是10年起吗?“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句话应该是手段和后果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才可采用吧?
1、十四、十六、十八周岁这三个年龄对应不同处罚力度的依据是什么? 2、逃亡情节会加重处罚么? 3、自首以及悔罪对减轻处罚有多大影响 4、判罪是否考虑客观因素对犯罪动机影响,比如家庭暴力,他人挑唆,心理疾病…… 5、嫌疑人本身达到具有不完全行为能力年龄,但发育异于常人,心智明显不成熟可否作为轻判依据 6、犯
故意戳瞎对方眼睛,算不算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残忍手段”? 故事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那么,用利器戳瞎人眼,算不算特别残忍手段?
对方持刀追我50米,在我摔倒后骑在我身上用刀捅我,造成我手指肌腱断裂两根(伤口7COM),上臂扎伤(深3COM),手指划伤(缝两针),他构成故意伤害罪吗?能对他追究刑事罪吗? 这属于寻衅滋事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