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书的权威性和更改的承租合同,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女方(原告)与男方(被告),现在申请离婚(我替原告咨询),原被告在庭审上确认离婚,现被告居住的房子是原告母亲的房子,是一套承租房,是公产房,原告母亲过世后,口头遗嘱是给原告的姐姐(原告的母亲有三个女儿),但原告姐姐看原告不容易,商议后写了个纸条,有签字及手印,意思是将房产的暂时居住权由原告居住,并更改了产权单位的承租方合同,承租人变成了原告自己,但被告不同意,非要添加他的名字,就找到原告单位,采用一些手段,让当时办事员,在承租合同上将被告的名字添加上去,承租合同上很明显是“字压章”,意思就是被告的名字是后添加上去的;因为过去的承租合同上名字都是手写的,被告手中保存的是具有原被告两个人名字的承租合同!原告早就知道此事,但为了过好日子,没有将此事较真!现原告与被告离婚,为了避免纠纷,就在离婚前一年,原告等姐妹三人,商议后,通过用公正的方式,将房产的承租权转给原告姐姐名下(按照原告母亲的口头遗嘱),并有正式的公证书,且还有公产房单位根据公证书,变更的承租合同!问:1.被告持有的承租合同(字压章方式添加的名字)是否有效,房子是否有他一半?2.原告等姐妹三人协商,订立的公正书,将房产变更到原告姐姐名下,是否有效?且还有产权单位出具的新的承租合同(变更到原告姐姐名下),是否可以将被告手中承租合同作废?
签赠与协议不公证也不过户的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没有更改的方法?
你好,我和老公离婚近一年了,在我们离婚后四个月后他买了房,房子是他的名字,目前是交了首付按揭还款,现在他想复婚,为表达诚意要把房子过我名下,但过户手续繁琐费用又高,想请问如果签个赠与协议不公证也不过户的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没有更改的方法适合我们的情况的,谢谢!
请问这样签署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去公证处公证?
1.打算结婚,想拟定一份婚前协议,如果男方婚后出轨或家庭暴力,将其婚前名下的房产(房产为全款购置,有其父母和他三人的名字)和车子作为赔偿给女方,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若双方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2.需要结婚前签署还是结婚后签署?需不需要去公证处做公证? 3.而且此房的产证上有父母和他三个人的名字,
如果户口迁香港后以前在大陆与某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还继续留在大陆公司上班,那是否要先解除之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一种情况是假若自然人甲和乙,甲向乙在乙自己开设的账户里注入资金,并全权委托乙进行现货操作交易,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在双方指定结算期到期时若甲方注入本金出现亏损,乙方概不负责。请问这样的委托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甲将自己开设的现货交易账户以及密码交给乙,全权委托乙自行进行现货操盘交易,当
我父母是文盲,我爸爸的妹妹们让我爸爸签一份协议,就是把我家一些土地分给他们,但是我父母不认识字,不知道协议内容,他们也没有给我父母协商分土地的问题,就叫我父母签字,按手印,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我们该怎么办?
各位法律界人士,你们好 婚内房产权协议应该怎么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公证
各位法律界人士,你们好 婚内房产权协议应该怎么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公证。因为首付和贷款月供都是单方出资的,谢谢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