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兴业公司为获取资金,与恒发公司商定采用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的办法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人民币80万元,并约定一经贴现,兴业公司分得50万元,恒发公司分得30万元。 7月15日,恒发公司签发并承兑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兴业公司,到期日为1999年1月15日。 7月21日,兴业公司持该汇票到某银行申请贴现。该银行于当日将80万元(扣除贴现利息)付给兴业公司。7月底,恒发公司按双方的约定,从兴业公司划款30万元。 1999年1月15日,某银行将已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恒发公司办理托收,恒发公司以其存款不足为由退票。该银行即对两被告行使追索权,1999年1月底,恒发公司还款20万元。此后,恒发公司便以兴业公司占用50万元为由,拒绝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兴业公司则认为应由恒发公司承担该票据责任,拒绝付款。某银行多次催收无效,遂诉至法院。 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判断?
由于借贷人未按时还款,银行从我的公积金中扣除了一些,我是否可以要求借贷人偿还
几年前我为同事(已婚)用公积金帮他做了担保人,今年由于他3、4个月没按时还款(不是没有能力还),银行从我们的公积金中扣除了一些,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我们所扣除的钱款(有无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做。急盼回复。 通过设么么途径来解决,最好有流程的
本人一个女孩准备购置一套二手房,但不是问银行借贷的,是一次性跟朋友借钱,然后购房,那么那份还款合同应
虽然是朋友,但关于金钱方面的,都想分得清清楚楚,同时我一个女孩也想有些法律条文保护一下,本人首次置业,谢谢大家了
各位老师好:我单位02年在银行以我个人的名义办理了一笔贷款,此贷款被单位所用,单位为担保人。银行曾多次追究此贷款,但不是被我所用,我也无力偿还,就一直拖着。现在银行通过公安经侦部门(不是法院)对我进行立案,要求我偿还。我的单位已停产,我想咨询,银行不通过法院合理吗,我目前该如何办?
律师您好,我和朋友合作给医院卖医疗器械,把3万元打入了朋友本人银行账户,后来生意没做成,请问能不能凭银行小票讨回钱款。
前几天,我去银行取钱,我取出全部20500.但是我没点钱就走了,后来银行说给了我25000,要我还,因为我取出来是给我朋友的,我朋友说没多钱,后来银行上我家给我看监控,我看不清,我也说了你提出我拿了25000的证据我就归还,但是银行的工作人一直说是钱出错在我这,说是2叠2W的和一叠散的,只有散的过了验钞机,但是很模糊都显示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