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妈上周六下午在江岸区西马路非机动车道行驶,撞上了一个三岁多的小女孩,当时没有报警就把小孩送到了香港路儿童医院医院抢救。 没有外伤,头部着地颅内出血,交警大队人来后,让大家先救人为主,周一到沈阳路派出所,我妈当时没带钱,我微信转了2000给我妈,但她不会用数据网络没有收到,后来我去银行取了2000块现金,我妈晚上送了过去,又把转的2000转给他们,一起是4000,到第二天上午费用是3900多,相当于全是我方出的,第二天,周日对方小孩妈妈就打电话要钱,态度相当不好,说我妈撞了她小孩怎么的,把我妈弄得很难受,我妈也是受害者吧。 这个周一交警队说周二再去,周二我妈和对方家属到交警队,交警调出监控说看了三分钟小孩在路上跑来跑去,对方还提出撞了后有后遗症,交警也回绝他们了,说是会自己恢复的。在定责方面交警队没有给出判决书,让我们先协商。 我们向医院了解了,小孩现在没有什么大问题,后期费用可能在6到8千,7-9天出院。 现在对方又在要钱,大部分钱都是我们出来,说现在不给钱就把营养费,误工费都算上,还把她家舅舅叫武汉来看护,一直住医院,到时候跟我们打官司。我需要了解一下这个责任到底我们承担多少。
我方骑摩托车在右侧正常行驶,和横穿马路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主有擦伤,我方没事,请问责任怎么划分
我方骑摩托车在右侧正常行驶,和横穿马路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主有擦伤,我方没事,请问责任怎么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