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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请求: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陈建国以及熊宁本人诈骗7万元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报案请求: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陈建国以及熊宁本人诈骗7万元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一:陈建国和担保人熊宁的犯罪事实经过 原告在2015经一次陈建国搭乘本人顺风车车乘坐后相识,由此开始接触,再接触当中,陈建国不定时会邀请我去参加聚会,微信朋友圈经常炫耀生活,给人的感觉就是他来钱很快,很多门路赚钱,2018年三月初在一次和陈建国吃饭中我说我失业了,股票又亏损,想做点什么生意,问其有什么生意介绍,并向其展示了自己在股票里所剩七万有余资金,过了几天陈建国开始跟我说,他老家福建的鞋子在我们南昌销路非常不错,他主张用我的钱开家公司专门卖他老家的鞋子,和开家台球室,我出钱他出力,所有的经营运作,全部由他解决,由于要购买设备支付房租,要总共出资七万垫付开销,答应之后给我店面以及公司所得利益俩成并每月保底给于3500分红利息,并承诺三个月后按照协议将本金全部归还于受害者后,还有能继续持有一成红利,并在此后经常给受害人转发台球店生意火爆视频,和他位于下罗所开公司将要开展的业务流程,所说之话,令人深信不疑,为此被告陈建国特意带我于4.21号参观他地址位于下罗英伦联邦一家即将用于发展他卖鞋的公司,在公司里他说的天花乱坠,希望我先出一部分资金购买设施,更是打出感情牌并提出就算不合作也可邀请我去福建旅游及参观考察,见我有所意动后,随后更是提出就算我不去考察,也给我2000旅游经费算作资助,更是向我提出他这俩年来就算过个生日也是小说几万,根本不会骗我,原告曾参加过被告生日会对此深有感触,蛊惑于此,本人心动了,于是4.21日支付宝转账一次6000!4.22支付宝转账6500!4.23支付宝转账1800!(附有当天转账记录)用于被告购买设施,其中有另一人名为林鹏飞的被告老乡也在同时被其欺骗投资,后莫名消失,立案后此人可作为证人证明确有其事,随后被告为之后能继续诈骗于我,又开始了一场精心谋划的台球店骗局!当他再次以需要为另外一家店也就是台球店需要缴纳房租,要我出资时,我拒绝了,希望他能先把之前公司开张,他以公司员工还在招聘当中,并且以已经告知受害人公司所在地为由邀请我开业时请我当公司司机,这样公司从始至终都会在我眼皮底下,公司对他而言十分有把握,一切就等员工就位了,但当他看出我还有怀疑,为了打消我顾虑,以便继续诈骗于原告,陈建国更是处心积虑引出本案第二犯罪嫌疑人熊宁,熊宁也是本案当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也是她的出现,打消了我仅有的怀疑!我最后认为这都是真实的,陈建国的确是真心帮我赚钱,是我自己多想了,她主动为陈建国所散布诈骗案充当担保人,还要求必须签订协议画押!已保证被害人投资不会白费,更是主张以借条方式来保证。这是之前我要求诈骗人陈建国做的,但陈建国没做,熊宁一来就把这事做了,让我更加相信我不会被骗的,可是在这个时候我还没有真正意识到借条虽然可以保护原告资金,但是反过来更能保护被告不被法律制裁!( 在本案中,虽然第二次诈骗发生了借据合同存在,产生了形式上的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实质上这些借据是基于诈骗犯罪的预谋获得的,因此原告认为并不能改变案件性质)。当晚熊宁并伙同陈建国于2018.4.27号晚带我实地参考了位于步云网络会所楼上台球店(上海北路店),看着陈建国在店内满怀信心说要大干一场,每天能赚多少钱,并说熊宁作为担保人,她每个月能赚一俩万,不会骗我,而且答应每个月保底分红3500一个月,看着人流涌动的台球室,在他口里如数家珍般计算着营业额,以及作为担保人的熊宁,着急赚钱我不知不觉中当晚就按陈建国所指示的支付宝转入三万元整!用于支付房租,看着喜笑颜开的诈骗人当场就提前给了我一个月店面分红利息,我并没有意识到我正一步步被他算计,我还体贴的说道,以后店里需要我随叫随到,我要好生经营这一切。然而陈建国关心的说到,你家离这远,不需要你来回辛苦的跑要按协议履行,(协议规定原告没有管理经营权)。更处心积虑怕我怀疑有诈,协议制定三个月后还你本金,利息分红每月都有。店面以后就与你无关,为此还特意商讨半天,恐我占他便宜,写入协议,多么真实的谎言,(附件保存有俩张诈骗人所向我承诺的一天营业额)之后多次向被告所说的设备以及各种项目所需的支付宝微信转账!其中于4.29号支付宝转账熊宁5000一次,5.2号微信转账熊宁一次4000,一次6000,共计转账担保人熊宁45000元整!(附件补充详细的转款记录和付款金额以及协议,其中转账5000一次实际到账4909扣取了手续费,此费用被告已知)。 由于协议所定,本人并不能参与陈建国和熊宁所说的关于的公司店面管理以及经营,以及后期每个月都支付了分红利息,所以前期并不知晓这一切其实都是陈建国和熊宁为了骗取我钱财所用的手段,至此协议约满期限已到,本人对其所付分红有疑惑之后也曾问其索要公司店面账目,至此陈建国见隐瞒不了,便承认台球店和公司是假的,店面入股协议也是假的,之前所说关于问我索取资金一切资金理由都是假的,骗取的钱也不肯退还。在原告多次催讨下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原告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始终摆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相,被告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还曾多次要求本人去抓他,一副有恃无恐的态度,令人发指,终上所述本人承诺一切属实,若有虚假愿受法律责任! 另注:被告再取得原告信任后继续诈骗 ①由于一直被害人被蒙在鼓里,陈建国已开公司需要门面装饰为由,在6.8号,拿去玩几天为由骗取受害人一条价值5283金项链一条,至今未还! ②在案中6.6号当晚原告陈建国为其朋友担保戒指一枚借款2800元期限一月,其中原告转入其朋友账户500,其余由原告承担。到期后其二人一直逃避还钱! 二、本案中所涉及的刑事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报案人认为:陈建国和熊宁严重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报案人特恳请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维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行为所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陈建国及熊宁诈骗王青琳金额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以上情况足以表明陈建国和熊宁的行为完全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报案人王青琳特恳请贵处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追回诈骗财务及追究精神损失费。特此报案! 此致 报案人:王青琳 二零一8年 月 日 原告认为: 收集记录表明,被告陈建国将非法得自受害人钱款悉数用于赌博挥霍,并非用于主要目的创业,被告在以购买设备,支付房租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案实施第二次作案中,产生借条的行为显然只是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财而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该“借条及合同”行为实质上是借款行为貌似合法,其实是整个诈骗行为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使被告人的诈骗犯罪行为逃避应有的惩罚。 原告再收集证据当中发现被告并无还款能力。如果被告明知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属于借款行为,但因被告人不具有在期限内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原告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被告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 对于被告将款项的挥霍浪费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后导致款项的无法归还这一结果是其明知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本案当中提及的分红利息,被告在限期内的分红利息行为以原告相信其有还款诚意,然后欺骗受害者放弃报案,!这个时候诈骗罪就已经既遂!。这种以原告被骗资金还其原告的不耻还款行为并非真诚的归还借款行为,而是继续实施的诈骗伎俩。 诚实守信的原则,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的价值观念,因此,书面加口头承诺是以下情形是有效的 本案中所涉及七万是事实存在的,而且被告也承认其所借七万,其中交付被告涉案金额由陈建国接受资金14300,熊宁接受资金45000,俩人合计共收取59300元,另被告在案中有2000承诺原告使用,和被告所要求5.14号转入另外被害人林鹏飞2500元整,五六七月转账支付每月分红利息3500元,并非本金还款! 这算不算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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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80906w61
提问时间: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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