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8年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解放前的祖宅基地),当时收了5000多元的配套费使用证权类型没有填是空的,现在他们说是划拨土地。请教这样对吗
铁路部门的地是国有划拨土地吗?如果是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出让金交给谁?
请问各位法律专业老师:我公司的房屋修建在铁路部门的土地上,现在房产证都是两证合一,我公司一直是原来的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没有两证合一的房产证;如果经有关程序把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缴纳出让金后,变更为出让地就可以办两证合一的房产证了吗?出让金交给铁路部门还是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
本厂是私营企业,是由原来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经营地址在原国有单位之上,98年国有单位破产后把土地抵押给工行,土地性质是划拨。后来工商上市处理不良资产,把土地按市场价格卖给了本单位。但是由于老单位不存在,一直无法办理土地证更换手续,所以土地证一直还是老单位名字。老单位由于破产另一家回收公司托管,现在政府拆
请问国有划拨土地上所建私人房屋(以双方协定方式所签)的买卖合同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判定合同无效请求
一幢建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私人楼房,甲方(原划拨土地和房子的所有人)将该土地和整幢楼房(以双方协定合同的方式)卖给乙方。不久,乙方将其中一层房(以双方协定合同方式)转售给丙方。之后约一年时间左右,乙方办理了属于乙方名字的国有土地出让性质的土地证,但未办理房产证。乙方与丙方在一幢楼居住了近六年时间,现丙
我单位为国营农场,土地为划拨地,近几年为求生存,本单位对外出租了近200亩土地,涉及30多名租赁户,请问,这些租赁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