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A公司借款给B公司,C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担保,D公司是该债权的连带保证人。后,B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A公司请求D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问,D公司能否以C公司已向A公司提供商业汇票作担保为由,请求A公司先予承兑该商业汇票?谢谢!
AB是发包承包关系,B开商业承兑汇票给B的分包,A开远期支票给B,A承担商业承兑汇票每月的贴现息,若A到期不付款,则B将支票存入银行,请问这里有啥风险?
1商业汇票(未承兑),如果背书几次了,还能找银行提出承兑吗? 2承兑申请人一定要求是汇票的出票人吗? 被背书人可以找银行提出承兑吗(以自己的名义)? 谢谢!
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付款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比如,商业承兑汇票有没有这样的情况:承兑人是A公司,付款人B银行? 2.那如果承兑人和付款人是不同的2人,请问持票人使用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该去找承兑人A公司,还是去找付款人B银行? 谢谢!
汇票是委付证券,那商业承兑汇票也该是委付证券啊。(委付证券,大白话,就是委托他人付款,即出票人和付款人肯定不是一个人。) 但一般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和承兑人都是购销合同的买方啊,如果出票人也是购销合同的买方的话,那么出票人和付款人就是同一个人啊,这还算委付证券吗?感觉和委付证券的定夷矛盾啊。 哪位律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找其它企业来作承兑人吗? 如,A公司与B公司签了一份合同,A公司是买方,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但A自己不承兑,找了C公司来承兑。请问可以吗? 感谢亲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