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9月买房,但是买房发票上填写的事2010年10月8日,而且是手写的,发票我查询了没有查到作为付款方的我,金额也没有。请问这发票有效么?
我在发票网上查询的无付款人,无金额,日期可以提前么?
开发商可以用2010年的发票么?
我买的是一次性付款的期房,明年交房。已经付了一半钱,下午要付余下的钱。打电话,他们说不能给开全款发票,只开收据。说要等交房是测量完面积后,如有误差,多退少补。那时算完后再给开正式发票。否则改开发票很麻烦。我想他们是怕多开发票费钱吧,所以这么做。他们合理吗?请求马上回复,多谢!
由于问题比较复杂,先陈述一下人物关系—— A:房屋实际出资人和经办人; B:原购房合同、现购房发票登记人(A的二姐); C:房屋曾居住人(A的大姐); D:房屋现居住人(A的大姐夫); E:现购房合同登记人(A的外甥孙、C和D的长孙); 具体问题——1985年,A为将在外地的C和D接到北京养老,以B的名义购买了一
房子的购房发票和合同是女方名字,房产证上是男方的名字。这些都是在婚前,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呢?若女方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我想咨询一下,我购买一套60W房子,首付3成,开发商目前给我开出3成首付发票,剩余7成开发商说有按揭银行开出,这样合理吗?按理不是应该有开发商开最后的7成发票吗?我是向开发商买房子,发票就应该由开发商来开,银行开出的只是借款发票吧
您好!我于2009年8月份在松江新桥镇购置一套房产,本应今天6月底交房,现在延期至8月底,8/25昨日去领钥匙,但被开发商告知,说我违约,因我没有全款发票,本房属于贷款购买,首付款发票我有的,但是贷款发票开发商从来没有通知过我去取贷款的发票,因我是第一套房产,所以对次并不是特别了解,现在开发商以此为由要求我对
房子是合资联建房,但我不是合资联建的一部分,开发商是作商品房卖给我的,但签署的是联建房协议,购房后开发商只开具收据,不提供发票,请问这合理吗?签署的联建房协议上不是署的开发商的名和公章,而是盖的合资联建房项目部的章,这合理吗?
卖方之前告知房屋现出租,但租期可随时终止。现我方已交付购买定金,且签订定金合同,卖方才告知租赁合约到明年九月(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想咨询一下卖方是否已违反合同或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如果要撤销购买我方是否能申请双倍赔偿?谢谢
朋友单位在建福利住房,价格比市价稍低,我和他商量借用他的名字购房。但购房时只能用他的名字,房本上也是他的名字,房款是我来出,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操作?目前该房正在建设中,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之类的。之前商量的是我和他私下签订一份协议去公证,房子完工就由我来居住,5年之后再过户给我。这样的协议制订的时候需
我母亲去世后 父亲再婚 现父亲要卖掉与母亲生前的共有房子 再次购房 他与现任妻子已登记 请问如涉及到父亲去世或离婚 他现任妻子是否 拥有部分房产或全部房产 ?除了再次购房写子女名字或做公证?怎样能让他现任妻子与此房无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