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住的地方原来是一个村,每家都是自己建的楼房,现在划分为溧城镇区域,算是城市里的房子,我是个出嫁的女儿,户口也在出嫁那年转入男方家,娘家户口上有父母和哥嫂一家三口,过了六年因孩子上学问题,又将儿子和我的户口转入娘家的户口上,如果以后娘家的房子拆迁,我和儿子也能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吗?
在2000年的时候房屋拆迁,当时由于办理完相关事宜后,家里老人把合同遗落在办事处,时至今日才发现,现在需要补办相关合同,但是不知道给去哪里办理,及需要什么证件,另外是否有相关法律可以支持补办这样的手续。
在2000年时,进行的房屋拆迁改造,在办理完相关事宜后,由于老人的大意将合同遗落了,但是现在要用到这个合同,不知道给去哪里补办,是否有什么地方可以咨询补办,是否有相关法律支持。
以下拆迁方称甲方,被拆迁方称为乙方, 2006年3月26日,乙方房屋被甲方以建筑需要为由达成以下约定(不合理) 大概约定如下,乙方被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为67.65平方,副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主房评估价格为1117.2元没平方,(哪里有这么便宜的商品房啊)副房评估价格为500元/平方。回迁后甲方给乙方70平方营业用房,超出
我们家房屋要拆迁,但是政府只赔偿一万五就完事,其他任何什么也没有了,我该怎么办呢? 而且政府也没有说出征用土地具体是做什么用的?拆迁人也不给家主看任何拆迁手续,感觉全是嘴上传话,拆了也不顾被拆人的后果,我该做些什么呢?
我与我丈夫是1989年登记结婚(他前妻已去世),他与前妻有三女一子,子只有十四岁,1994年我与他购买了他单位的一套房改房,1999年我俩回丈夫老家生活,我丈夫于2001年在老家去世,当时子女均已成年,三女也均已成家另过,之后我一直在老家生活,无生活来源,我丈夫去世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一直由其子居住,并未付我一分
我位于达州市大西街的一所平房,于08年拆迁,当时建筑公司拆迁办的通用文件上标明的本年度安置费用为50元/平米,但是为了安抚人心,该公司拆迁办负责人私下给我们按80元/平米计算,且签字盖章,到今日该建筑公司却说要按文件上标明的额度执行,说拆迁办负责人所签字盖章的另一份文件不算数了,请问一下我们达州这边的房屋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