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青北政发(2012)
评估时点应放到房屋征收决定合法之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规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若不符合征收条件,恶意提前发布公告,系采用违法手段间接操控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是相关前置建设程序和要件按法律规定办理完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乡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签订征收土地的协议吗? 乡级人民政府,不是代表村民签订协议,而是,作为甲方与村民(乙方)签订征收土地、拆签、安置的协议。按土地法规定,不是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的吗?
某乡镇私营企业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手续批复后,于2009年办理了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两次批复的土地办理了同一个证书),这个证合法吗? 村夫
某私营企业于1998年和1999年分别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手续批复,在2009年取得以划拨方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次批复的土地办理在同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内),这土地证合法吗?
新实施细则中 第五章附则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否包括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居住满一年,但它处有自有产权房的状况?(该产权房为自行购买,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及拆迁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房屋情况登记表》内容是户主、使用面积、附属物、是否同意回迁楼建成后安置、被征收人签字等内容。我填了同意,并签了字。还没有签拆迁合同。请问此表有无法律效力?影响将来正式协议的签订吗?谢谢。
我们曲阜路地块拆迁,拆迁人是中粮地产,反正是属于招标出让土地 (苏河湾规划),那么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的属于划拨土地! 而我们是招标土地应该是商业开发,适用此条例吗? 如果不是,那么适用什么法律!
你好,请问建设部2011年6月3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属于哪一类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属于哪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