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要件不齐,是否应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调整到征收决定合法以后。
做出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是相关前置建设程序和要件按法律规定办理完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若不具备征收条件提前做出征收决定,会导致评估价偏低。
我的房子建于80年代,2010年县规划局搞民居改造,我们按相关规定加了第三层,可到验收时,规划局说我家的第二层是新建的(实际是旧建筑,只不过原来的房产证上未标明),要求罚款,请问这样的罚款合法吗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妈妈有套房屋,政府以修桥为名进行征收(共200多户)。但是进行产权调换的补偿的却是一个开发集团,因为他们要在这里修建新房!我妈妈的房屋在底楼(产权为住房),但是与我妈妈平排的一家为门市,对于评估房屋的时候,我妈妈的房屋以前是租给别人做生意或者住宿的,该怎么评估才合理?政府
公司由于人员减编,先征求我在不降职不降薪的情况下可否调到其他城市工作,由于家庭客观因素,本人拒绝调往其他城市,现面临降职不降薪的处境,当时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具体职位,只有员工的称呼。如果现在公司强行降我职,本人否提出劳动仲裁
我欲购买房屋,但对方称只有宅基地证,请问要有什么手续,以后是否会有麻烦?
广州泰和一村民出宅基地一外市老板出资建七层房屋四栋,双方协议各得两栋(已在公证处公证)。现外市老板欲转让他所得两栋,我有意购买。但他说只有宅基地证,请问购买后出租、买卖或是拆迁时是否有麻烦? 我有广州市户口(非本地人) 若村民与外市老板将双方所签署原转让协议交予我,然后由我与村民重新签署转让协议,通
我们曲阜路地块拆迁,拆迁人是中粮地产,反正是属于招标出让土地 (苏河湾规划),那么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应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的属于划拨土地! 而我们是招标土地应该是商业开发,适用此条例吗? 如果不是,那么适用什么法律!
婚后共有房屋,房本姓名原为男方,因女方单位可报销取暖费,故将房本变更为女方。前日男方无意中发现,房本变更为女方姓名后增加一括号,括号内注明女方单独所有。请问:是房管部门的正常流程,还是女方有意将财产变更为自己名下?女方这种行为合法吗?
你好,请问建设部2011年6月3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属于哪一类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属于哪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