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经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在企业对员工实行经济处罚是合法的吗?有律师说: 以劳动合同法为原则处理;可以根据公司的制度决定;可以处罚,必须依据企业已经颁发生效且员工知晓的文件。 这样的话,如果公司制度决定某一指标未完成就可以处罚50%,如果有几项指标未完成就可以合并处罚加起来为零,甚至是负数,倒欠公司。现在完成公司当月业绩排第二,但是却因某几项并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小指标处罚加和达70%,有同事甚至是负数,请问合法吗?有什么法律可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还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吗?如果可以,是不是只要员工签名了就等于经过了民主程序,员工也认可?
我公司制度规定下班忘记关空调第一次处罚20元,第二次处罚100元,规定空调的设定最低温度为25度,如低于25度每次罚款100元,而且罚款时没有书面公告,就凭一张行政经理的便条记录就直接在工资源共享中扣除,请问这样的罚款制度违法吗,这样的罚款程序合法吗?
湖南钢球厂于2009年9月30日宣布破产,职工安置费执行的是岳政办【2007】11号文件,但是根据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改除劳动合同,职工应得到2008年和2009年共计两过月的经济补偿。请问这两过月的经济补偿是否应该得到? 请问如果职工安置费是按年计算,
我所在的企业94年为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在县城征用了一部分土地用于建设职工生活小区,当时规划准备建10栋房,从94年到96年共建了5栋房,由于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最终没有把剩余的房屋建完,我要问的问题是现在剩余的土地应该归谁,
我是一名在企业退委会工作人员,因我刚接手这工作,想咨询一下如果遗孀人员自己已参了社保后,企业的生活费还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有这方面的相关文件否?因以前在这工作的人员说,不能双重享受生活费待遇
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的医保问题 本人韩敏光,男,汉族,1950年8月出生于福建长汀,2003年户口迁移至福州晋安区至今。1969年1月在福建长汀上山下乡,1970年10月参加工作在省属国有企业漳平煤矿,1987年4月调动至县属国有企业长汀棉纺厂,2000年11月企业性质变更全员解除劳动关系,其时已在石狮民营企业石狮市华宝集团工作,
我单位一职工2011年8月工伤,企业一直为其提供治疗和基本工资的待遇,目前他的病情已经好转,企业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他的事,比如伤残鉴定后一次性赔偿等,我咨询的问题就是这件事怎么样个程序。 这位职工的伤是小腿骨折,经过三次手术目前已经基本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