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3日我进到中山的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并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试用合同(我是应届毕业生,当时没有拿到毕业证)试用期为2个月,通过试用期后签订2年的合同。然后今年8月3号,公司的人事找我谈话说试用期过了,没有问题之后就和我签订合同并且购买社保,由于我觉得公司的工作并不适合我,在8月10号的时候我向公司提供
我已经提前一个月(今年6月2日提交,)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今天(6月30日)我和老板再次提起辞职的事
我已经提前一个月(今年6月2日提交,)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今天(6月30日)我和老板再次提起辞职的事,她不批准。请问如果我强制离职需要负法律责任或者缴纳违约金吗?
我于七月二十二日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根据法律八月二十二日是否可以辞职,并拿到全部工资
我于七月二十二日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根据法律八月二十二日是否可以辞职,并拿到全部工资。但公司规定说是需得到店面店长同意。
总经理提出辞职申请,是否需要董事会审批,是否需要股东会审批,审批周期是否有要求,最长可以多久完成审批
公司总经理也是董事会董事之一,如公司劳动合同、公司章程均无明确规定,应按照什么流程以及审批周期进行? 不涉及处罚或仲裁,对问题进行解释:总经理(也是董事会董事)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否需要董事会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在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都没有明确要求提前多久提出的状况下,是否有法律法规要求,在多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