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原辩护律师查阅庭审笔录,律师说不好查,其说法有依据吗还是推却?
有这样一件不公平的刑事案件,一个年轻的检察员,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在法庭上宣读一份证据,被告也当庭反驳了这份证据,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老资格的法官也发现,这份证据表面上看似乎为了证明被告有罪,事实上恰恰证明了被告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并且可以据此证明被告无罪,于是,这份证据就非常神秘地从法院的
在庭审笔录中“有许多问题尚未约定,未经仔细审查,当时我并不同意该买卖,而且该协议的一些条款明显有利于原告”; 在东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中,却是“有许多问题尚未约定,未经仔细审查,而且该协议的一些条款明显有利于原告”。 法官不但略去了对案情有重大影响的“当时我并不同意该买卖”,反而做出了“被告的配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上确认了原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不存在异议,书记员已经做了笔录,后来在休庭后双方确定笔录时,被告代理人又在笔录上修改为不确认,这种情况下法庭会采用哪个?
有一工伤赔,厅长主持在厅外和解的,当时就打印好了庭审笔录,该笔录最后几行写到: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根据民诉法第91条规定,本案当庭兑现,不制作调解书。请双方当事人校阅笔录并签字,现在闭庭。” 之后,双方按笔录内容都履行的赔付款的收支行为,且在笔录上签字,厅长也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