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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提供房屋评估技术报告,仅提供分户表,是否可以复议或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aa,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由翠玉,职务:区长。 复议请求 一、公示并提供登州路58号房屋整体估价报告(附估价技术报告)。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申请人在查阅有关法规时得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的登州路58号房屋评估报告不完整,仅提供了分户评估表,未提供整体估价报告(附估价技术报告)。10月10号,在政府网站对市北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一件依申请公开,回复说可以联系区开发建设局,10月11日对区开发建设局提出一件依申请公开。申请号为:123。内容是:“登州58号,至今未给整体评估报告。请公示或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分户报告只有价格和依据条文,没有说明评估过程及基准价是如何测算的。” 根据规定和政府承诺,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因开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给市北区区长信箱反映,信息查询码为:123,回复可以公示分户估价表,答非所问;向市行政效能投诉,信息查询码为:123,市北区监察局打电话过问一次,再没下文。 向评估机构索要,回答说:“登州路58号房屋评估报告由整体报告(附估价技术报告)和分户表两部分组成,已全部提供给委托方即市北区政府。没义务向被征收人提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整体估价报告(含技术估价报告)对建筑状况、周围环境、市场背景等各种影响房价的因素做了详尽的分析,并说详细列明了测算原则、依据、方法、过程、结果;分户评估表仅提供了一纸估价结果。被征收人不仅有权知道本人房屋的估价结果,也有权知道估价的全部内容及过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行政复议书一式三份 2、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登州路58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4、登州路58号房屋分户评估表复印件一份 5、完整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附估价技术报告)实例一份

问题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提问人:不是钉子户
提问时间: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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