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本人父母及及本村几位长辈开垦了位于本村30里地远的争议荒地(未确定属地),先后与3处地域搭界,当时草高过人,地面高洼不平,内有积水;在机械化没有的情况下用人工一点点的开垦,为此有2位长辈去世。期间有近几年有经过大量投入,经过多年的改良成了林地,并未签订任何合同,现在村委要强行承包出去,请问合法
土地在国家确权30年不变的情况下家人去世村委是否有权利收回死者土地
户口本上只有我父亲的名字,但是我父亲去世了,村委会要强制收回土地,这样做有没有违法呢?
如果村委会想要收缴一片原属于荒地的土地(土地原属于荒地,后来被几家村民开垦出来种菜种树了),是不是需要找当事人协调并赔偿后才能收回呢?村委会是否有权利无条件收回用作居民住宅用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