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个问题! 父母以前单位分的公房,一直是我在住!公房的承租人一直是父亲的名字,但在父亲母亲相继走后!我就把公房承租人的名字改成了我的名字。过了有几年单位旧房改造,集资建房,自己花了十多万买了下来!父母有四个子女,我是老三,现在几个子女要跟我挣这套房子,请问我有法律依据,这套房子我可以得到吗?
各位律师好~96年的时候拿到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承租人是我爷爷的名字,户口是爷爷和我两个人,爷爷是户主,父亲03年的时候将户口牵进来,爷爷仍是户主,然后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爷爷同意将其过户给我父亲,然后也去相关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自2010年10月起,父亲就变成了这套租用公房的承租人,户口上父亲也成了户主。没想到
房子是公公留给婆婆的 名字写的也是婆婆的每次交租也是婆婆的 但由于婆婆移居香港的原因把户口迁往了香港 然而当时为了想保留翻这间公房可以继续居住以及当时心软就比左公公前妻已身故儿子的老婆居住及管理水电(无交房租) 也随同户口一同迁入 当时婆婆曾想过要其女儿成人后便让她们离去但迟迟都未有机会办理 现在母亲(
我看中一套公房 产权是单位和个人各一半,没有产权证。 说是可以带我去开发商那里更名。 我在网上看到,公房只有使用权。像这种可以买卖么? 我买的是不是只有一半的房子。另一半始终归属单位。 如果想买有没有什么样的解决方案。 PS:我不是那个单位的,买下来,我要是居住合法么?
您好,我所在城市是北京,现在有这么一个问题,我的亲戚有一间合住公房,房子里一共有2家,我的亲戚无儿无女,现在年龄大了。想把这个房子的承租权转让给我,请问如何操作?
天津公房承租办法规定,承租人去世后,其子女都有权申请过户,在子女中有没有更具体的说法,原来有限定就是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共居2年以上,并在一个户口上,且是本市常住户口,现在没有了,是只靠协商吗,还是有其他明确的说法。请尊敬的律师给予解答。
独身男性双腿残疾人,63岁,现承租公房一小套住着。想收养自已亲妹妹的已30岁的女儿做养女,并把该女的户口迁入这套公房,以便照顾残疾老人。国家政策允许收养吗?收养后该女户口能迁入公房吗?
A处公房,调配单4个人(爷爷,奶奶)--已死亡,叔叔和我爸爸 其他人户口迁进--我妈妈和我,知青姐姐,叔叔后来结婚(老婆和他女儿)加上原来叔叔和我爸爸的户口总共7人,并在一起居住! 1996年我叔叔福利分房拿到房子并承租,当时的情况如下: 1.调配单上写的7个人的名字,受配人是我叔叔和婶婶 2.叔叔的女儿84年出
我爸爸有套单位的福利分房,是缴房租那种,爸爸90年去世后把承租人改成姐姐的名字,后来98年姐姐从这个单位离职时把承租人名字改成我,并且也一直未在这里住,我一直在这里居住并缴纳房租,现在单位要卖房子产权,却要我姐姐签字同意,说这是父亲遗产,请问这合理吗,这个房子是遗产吗?如果姐姐不签字是不是我就不能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