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上保险(也没有保险金返现),某月因获奖金工资总和介于2000~2300元之间,若公司强行扣除个税,合理吗? 据我所知,应纳税所得额须是实际工资减去保险所缴金额之后剩余的金额。
我的工资是1242元,2007和2008年以及2009年三年共缴纳181.7元,根据国家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超过2000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我的工资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数目,而我的上级单位却扣了我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什么原因
房屋过户协议中有这么一条,在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这样是不是应该由我来缴纳这块个人所得税
请问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因为我是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所以公司支付了我5980元的赔偿金,加上我上个月1600元的工资,请问这样我需要扣除多少税?
商铺门面系按揭购得,每年要还按揭3.8万元(其中贷款利息1.8万元)。这是财产取得时的实际支出费用。 门面出租收入为每年6.58万元。 问题: 1,投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2,如可以扣除,是按揭贷款本息全扣,还是只能扣除1.8万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