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签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买受人在签合同中没注意免责条款然后签了合同,之后买受人做了质检报告,证明产品不合格。出卖人也承认没有任何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资格。法院认可质检报告,但是支持了出卖人的免责条款以至买受人败诉。希望律师给予支持买受人的二审胜诉的方法。
把房子租出去,最怕到期找不到租房人,扔了一大堆东西在里面,动也不是不动也不是。请教一下是不是可以再房屋租赁合同中写入如下条款,作为双方约定的内容合不合法? 为避免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查无音讯,之前承租人既无继续承租的表示,也没有搬离的表示情况的出现,租赁双方约定出租人在届满后15天内无法联系承租
我在深圳,想和一家山东企业的销售员联系订做一批零件。 对方和我签订购销合同,要求先将模具费用全额支付给他们,开模送样之后,如果样品确认,再预付20%货款,批量产品出来之后,先付全款后发货。合同中仲裁法院写的是深圳的法院。 我想求教一下,如果对方收了钱,却并不发货,我该怎么办? 多谢各位的解答,谢谢了
我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开发商只开了收据,合同一直以备案为由没有盖章,我手上只有开发商的收据证明。 现在开发商要将土地进行抵押贷款,要求我去重新签合同,合同中多了一条“该项目土地已经进行抵押贷款”的规定,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不能还款,债权人可以对该土地上的房产执行来偿还债务。 对
物资购销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如甲方使用数量小于合同约定数量,则以甲方按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如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则延续本合同。”这一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呢,请各位专家给予解答为盼!
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好!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设备质保期为“设备投运后12个月或到买方现场18个月,先到为准”,主机部分质保5年,到货时间为2007年5月,开始运行时间为2007年11月份。请问我计算质保期是从到货日期开始算,还是设备运行日期开始?谢谢!
我签约网络文学,编辑说是签一本书,但合同里有一条款是《 乙方可以和甲方协商,优先购买甲方此期间新创作的所有作品的,于本协议约定相同的所有权利。 甲方的其它创作作品的公众版[非VIP版]乙方可永久性的无偿转载,无需再次支付甲方费用。》 这是不是说,如果他与其他网站开价相同,他就可以优先和我签约?另外上面说《
我公司从海尔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打算销往非洲。在与海尔公司的购销合同中约定: 产品的销售地域仅限于安哥拉国内,卖方对超出销售地域的产品品质、质量不做任何承诺。 请问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我公司在安哥拉以外的国家销售该设备,卖方在明知其设备有缺陷的情况下也不用负责吗?
我公司向某公司购买医用设备,价值5万元。在购销合同中对方要求加入这么一条:“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承担的责任都不超过引起该责任的产品的价格,不管该责任是基于违反合同还是侵权。” 请问该条款是否合法?由于标的物是医用设备,容易引起人身损害。如果由于该设备缺陷导致了重大人身伤害,该公司是否也只承担最多5万元
我想开一个图书工作室,也就是招一批人写书,每月发工资,写出的书版权归我,我想问下,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到其他图书工作室写书,我可不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他以后写的书版权都归我?这算违法吗? 或者签单方合同,里面用隐晦的条款规定他以后所有写的书版权都归我,因为是单方的,让他在公司看了以后就签,不给他留底,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