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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和淮阴律师都行,我们距离都比较近 诉 状 原告:张辉,男,1976年7月1日出生,居民生分证号码320825197607010019,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红梅路西四巷9号,手机:15850957101。 被告①:张业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40706491X,身份证上住址:泗阳县爱园镇爱园村二组43号,手机:13918386111。现为上海电力学院体育教师,地址:浦东校区(南汇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学海路28号) ,电话:021-68029912 68020376。 被告②:泗阳县生态科技园(泗阳生态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法人代表:阙正国,电话:0527-85396660 85296000,地址:泗阳县迎宾大道东首(水杉大道与S325省道交界处,意杨博物馆斜对面) 被告③:宿迁市申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育成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更名),法人代表:张业飞,养牛场被拆迁后该公司已无实际办公地址,请和被告①联系。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对原告的拆迁安置和赔偿,被告②和被告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0万元整,具体金额由评估决定。 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本案获得的赔偿金利息自2012年1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诉讼费(包括可能发生的评估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③于2009年5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5年,至2014年5月18日止。合同履行后,原告投入了30多万元改造租赁的房屋用于肉鸡养殖。 2011年11月7日,被告②、③未通知原告即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对原告添建改建部分未做评估和赔偿,而且是在原告与被告①解除租赁合同之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被告②、③拆迁补偿款最终是被告①获得,被告①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三被告恶意串通逃避对原告的赔偿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①在解除租赁协议时欺诈、胁迫了原告(证据20、21)。 被告②③的拆迁协议只计算被告③空房子赔偿,对原告在1440㎡租赁的房屋内改造和合同未到期经营损失等其它损失未做赔偿。“泗阳党建”2011年9月10日生态科技园阙正国(被告②法人,证据3)民情日记,证明被告②、③已经商谈拆迁事宜,“张业飞养牛场已经处于停滞状态,张业飞因经营不善,很是着急”。而当时被告①养牛场院内所有房屋都已出租,共有原告、家具厂、养鸽子和另外一户养鸡,共四个租户((2012)泗王民初字第0384号内有几个租户证人证言)。被告②置原告等四租户租赁事实不顾,违反法规未对未解除租赁合同的房屋先行安置,而是和被告③签订了只包含空房子的拆迁补偿协议。 原告自2012年第一次起诉被告①和③时,被告②就一直是第三人或被告,三被告至今均未对原告给予赔偿。 综上,三被告以上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之主观故意。 二、三被告以合法手段逃避对原告的赔偿 原告与被告①还未解除租赁合同,被告②违反法律法规先与被告③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且未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或赔偿,只在原址与原告续租,再提前和原告解除租赁协议,且先拆房后出具解约通知书。三被告拆迁补偿协议不包括原告改建部分和原告没有提出赔偿明显违背常理。三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未对原告拆迁赔偿,而是通过被告①提出解约-被告②续签-被告②再解约这一系列合法手段逃避对原告拆迁赔偿。 原告在2012年第一次起诉被告①、③时(被告②当时是第三人),先后在天涯社区发帖、泗阳贴吧发帖,找过信访办、县政府,也找过被告②,都被告知本案只与被告①有关。原告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欠缺,一步一步被三被告“套路”,三被告直至今日都未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 三被告采取的手段虽然合法,但最终是掩盖其非法目的——逃避对原告的拆迁赔偿,故三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成立。 三、三被告对原告造成不法侵害,且长达6年之久,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在这6年时间里,原告一共诉讼10次,期间支付了诉讼费、交通费、材料费、证人出庭费用等。原告理应在2011年11月7日获得拆迁补偿款,因三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原告理应获得合理补偿。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本案获得的赔偿金利息自2011年11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被告②、③在拆迁过程中不仅未对原告先行安置或赔偿,而是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逃避对原告赔偿。原告作为合同(被告②和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也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2009年5月18日,张辉与张业飞原始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2、2011年4月28日,张业飞房产评估报告。 3、2011年9月10日生态科技园阙正国民情日记一份,证明科技园已经知道张业飞养牛场内已无牛。张业飞经营不善,心里很着急,在与科技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为了尽早达成拆迁补偿而不顾张辉的利益。 4、2011年11月7日,张业飞与城南科技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5、2011年12月29日,张业飞通知张辉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6、2012年1月7日,张辉与张业飞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一份; 7、2012年1月9日,张业飞出具的“担保书”复印件一份,担保张辉能继续使用房屋到原合同期止。同时出具52397元欠条。 8、2012年2月28日,张业飞垫付房租,张辉与宿迁绿源物业签订了与“担保书”不符的6个月租赁协议。 9、2012年3月15日张业飞垫付房租,绿源物业出具的收据一份。 10、2012年5月15日,绿源物业提出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一份。 11、2012年6月10日,绿源物业提出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一份。 12、2012年7月8日拆房工人书证和证言。证明绿源物业提前2天违约拆房。 13、张辉投资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张辉当初投资额; 14、张辉近一年经营状况复印件一份;近一年鸡苗进价、药品价格、饲料价格与经销商来往借条89张(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近一年毛鸡出售结算单48张(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两项相减即为张辉一年的经营收入; 15、张辉鸡场情况公证处公证材料及视频(视频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证明鸡场规模、各种设施确实存在; 16、鸡场各种设施照片90张(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证明张辉投资确有其事; 17、鸡场建设收支凭据190份(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证明张辉各种投资物品价值、改造过程投入金额; 18、金相兵书证和证言。证明张辉接手场地之初到改造完毕是什么情况及大概投资。 19、蒋思龙书证和证言。证明张业飞提供的场地原貌、张辉鸡场改造大概投资、与张辉生意往来借条真实性。 20、张素云书证和证言。证明张业飞在谈判解除租赁协议当晚胁迫张辉。 21、电话录音(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证明谈判当晚张业飞带人胁迫张辉及解除租赁协议是当晚签订的; 22、2013年2月26日张辉报警电话录音(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2016年5月原告亲自到城厢派出所调阅出警记录未果,5月26日在泗阳县网络问政上咨询公安局回复,全屏截图一份;原告妻子2013年2月26日泗阳县人民医院就医记录一份。证明:第②被告纠集1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强拆房屋毁灭证据,并与原告夫妻发生冲突,派出所至今未给出处理结果。 (所有证据原件请调阅(2012)泗王民初字第0384号、(2012)泗民初字第1934号和(2016)苏1323民初2693号卷宗,原告上交一张各种证据刻录光盘一张)。 张辉举证说明 1、2009年5月18日,张辉与张业飞原始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第一条:租赁面积1440平方米 第四条:最后一排一半归原告使用,原告可根据需要改造。 第九条:合同拟定后,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加追前期投资费用。 2、2011年4月28日,张业飞房产评估报告。 4、2011年11月7日,张业飞与城南科技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这两份证据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是原告第二次起诉被告①((2015)泗民初字第1306号)被驳回后,向市中院调阅((2013)宿中民终字第0769号)卷宗时,宿迁中院书记员通过QQ传给我的。当时我希望他能把被告给我看过的和法官给我看过的那张纸传给我,结果书记员把被告所有的房产评估报告和拆迁补偿协议都通过QQ发了过来。两被告对原告添建改建部分未做评估和赔偿,所以就有了后来变更诉讼请求:两被告恶意串通,第三次起诉被告①((2016)苏1323民初2693号)。 3、2011年9月10日生态科技园阙正国民情日记一份,证明科技园已经知 道张业飞养牛场内已无牛。张业飞经营不善,心里很着急。 原告在2010年就曾为被告担保过一次50万元的贷款,2011年,因张业飞失信没有履行另外一份合作协议,原告没有继续为其担保。 5、2011年12月29日,张业飞通知张辉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①解约根本原因是拆迁,却谎称“自己要用房”,不仅没有依法依归补偿原告拆迁损失,反而和被告②先做了不包括原告对房屋改造的房产评估,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欺诈、胁迫原告解除租赁合同,再垫付房租与被告②串通,欺诈原告与被告②签订了与“担保书”不符的续签租赁协议。 被告①违约,理应赔偿原告当初投资及违约金。 6、2012年1月7日,张辉与张业飞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一份; 7、2012年1月9日,张业飞出具的“担保书”复印件一份,担保张辉能继续使用房屋到原合同期止。同时出具52397元欠条。 2012年1月9日晚,原告与第①被告在张素云处谈判,谈判期间第①被告出具无效“担保书”担保已被征收的房产能继续使用到原合同期止欺诈原告,并胁迫原告签订了解除租赁协议,有被告承认带人胁迫原告电话录音及张素云书证作证。 当晚第①被告先担保原告能使用原房屋到原合同期止,并写下“担保书”,原告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第①被告出具的欠条52397元经查((2013)宿中民字第1769号第10页)是退还原告11000元房租和原告添建的14、15、16号房屋的补偿款组成,而对原告租赁的1440平方米房租改造及住房、仓库、道路等改建未做赔偿;第①被告出具欠条后,双方才签订解除租赁协议。 关于担保书和解约协议不是同一时间解释:1)被告①谈判时的胁迫,当时要改时间,原告社会经验不足,就同意签不同时间了;2)先担保,再写欠条,最后解约才符合常理。不可能解约后,被告还要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3)原告事后与被告①几次电话录音中也可以听出担保书和解约是同一时间签订的。 8、2012年2月28日,张业飞垫付房租,张辉与宿迁绿源物业签订了与“担 保书”不符的6个月租赁协议。 9、2012年3月15日张业飞垫付房租,绿源物业出具的收据一份。 2012年3月15日,在第①被告垫付房租的情况下,第②被告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出租已被征收的房产,违反《拆迁法》未对原告进行安置,与第①被告恶意串通欺诈原告,只在原址与原告签订了6个月的租赁协议。 两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未对原告添建、改建部分评估、赔偿;两被告恶意串通,在第①被告垫付房租的情况下,第②被告与原告在原址签订了与“担保书”不符的租赁协议;道路铺设完毕,第②被告又以公司发展需要提出解约,而实质是建设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两被告解约的理由都是公司发展需要,实质都是拆迁。而同一地块、同一房产,何来两次拆迁?一次拆迁被第②被告利用铺设道路和绿化带先后顺序,打了时间差,利用原告社会经验不足,把一次拆迁“操作”成了两次拆迁。两被告逃避对原告的拆迁补偿主观上具有恶意性、串通性,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 10、2012年5月15日,绿源物业提出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一份。 11、2012年6月10日,绿源物业提出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一份。 12、2012年7月8日拆房工人书证和证言。证明绿源物业提前2天违约拆 房。 2012年7月8日,第②被告先拆房,后在原告一再要求下才出具了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第①份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2年5月25日之前搬出。因要和被告①出具的“担保书”农场违约相互印证,后在原告一再要求下,才将通知书改成实际时间7月10日搬出。有拆房工人的证人证言和书证和2份解约通知书证明。 13、张辉投资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张辉当初投资额; 14、张辉近一年经营状况复印件一份;近一年鸡苗进价、药品价格、饲料价格与经销商来往借条89张(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近一年毛鸡出售结算单48张(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两项相减即为张辉一年的经营收入; 15、张辉鸡场情况公证处公证材料及视频(视频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证明鸡场规模、各种设施确实存在; 16、鸡场各种设施照片90张(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证明张辉投资确有其事; 17、鸡场建设收支凭据190份(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证明张辉各种投资物品价值、改造过程投入金额; 18、金相兵书证和证言。证明张辉接手场地之初到改造完毕是什么情况及大概投资。 19、蒋思龙书证和证言。证明张业飞提供的场地原貌、张辉鸡场改造大概投资、与张辉生意往来借条真实性。 20、张素云书证和证言。证明张业飞在谈判解除租赁协议当晚胁迫张辉。 21、电话录音(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证明谈判当晚张业飞带人胁迫张辉及解除租赁协议是当晚签订的; 22、2013年2月26日张辉报警电话录音(复制件,保存在同一光盘中),2016年5月原告亲自到城厢派出所调阅出警记录未果,5月26日在泗阳县网络问政上咨询公安局回复,全屏截图一份;原告妻子2013年2月26日泗阳县人民医院就医记录一份。证明:第②被告纠集1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强拆房屋毁灭证据,并与原告夫妻发生冲突,派出所至今未给出处理结果。 2013年3月26日原告第一次起诉两被告(2012)泗民字第1934号案还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4月10日宣判),第②被告指使10多名不明身份人强行拆除房屋毁灭证据。并与原告夫妻发生冲突,原告报警处理,派出所至今没有给出处理结果。(2015)泗民初字第1306号案开庭前原告及本案前任承办人到辖区派出所多次调阅出警记录和笔录,都未获成功。原告提供了泗阳网络问政公安局回复:法院去调阅即可。而贵院承办人开庭时说去过了,但没有调取到。 原告提供(证据21):2013年3月26日原告报警录音在光盘录音文件夹中;原告2016年5月19日在泗阳县网络问政咨询,公安局答复由法院申请调阅记录一份;原告妻子2013年3月26日被打就医记录一份,原告也受轻微伤,在派出所笔录中都有记录。 如有必要请法官调查取证。 综上:三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逃避对原告的拆迁赔偿。 被告②在房产评估、拆迁接收过程中不可能不到实地测量、视察,被告②法人阙正国及办事员刘松因拆迁多次到场地内视察了解情况(有阙正国网上日记为证(证据清单3)、与被告①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房屋评估报告都是刘松签字(证据清单1、2)),原告也多次向被告②表达过诉求,都被告知赔偿找被告①,被告②置原告租赁事实不顾((2012)泗王民初字第0384号内有场地内另两租户证人证言),没有对租赁房屋进行安置,而是先与被告①签订未对原告补偿在内的拆迁补偿;就算拆迁只和房主谈,后来原告在原址和被告②续签,被告②仍然装作不知情,弥补过错,仍然心安理得的用一套纸面上所谓的合法程序掩盖事实真相;直至原告起诉被告①,被告②是第三人,这么多年来被告②一直未对原告给予补偿;最终被告②纠集10多人强拆房屋,殴打原告夫妻。 被告①解约根本原因是拆迁,却谎称“自己要用房”,不仅先与被告②做了房产评估,还签订了不包括对原告补偿在内的拆迁补偿协议;后欺诈、胁迫原告解除了租赁合同;再和被告②串通,欺诈原告和被告②签订了与“担保书”不符的租赁协议,转嫁责任和义务。被告①处心积虑、早有预谋。 一些情况说明: 1、原告和被告①的关系 原告张辉,被告①张业飞,是同宗同族“大家里”,被告①是原告二爷(二叔),老家在同一条庄子,只隔几户人家。房屋租赁后、解约过程中及打官司过程中,原告耳闻目睹、听人叙述,被告①年幼时念的是武校,后犯事,参军。被告①在与场地内其余租户解约时都发生矛盾。场地内孙姓家具厂老板是外地人,被告拿他第一个“开刀”,纠集10多名社会青年“帮助”孙老板“搬家”;与养鸽子孙老板是通过互相找人“约谈”,结果没人家人“硬实”,乖乖拿出赔偿款;与韩姓养鸡户因赔偿不到位,诉诸法院。 原告在接到被告①解约通知书后,列出赔偿清单约30余万元,几次交谈被告①也不谈具体赔偿多少。2012年1月9日晚,被告带人将原告带到张素云处谈判,原告投资巨大,不可能不要赔偿就解约。谈判过程中,被告①多次威胁要对原告及其家人不利,原告迫于无奈才解约。 被告②提出解约后,原告就赔偿问题与被告①电话商谈过3次,被告①都以被告②解约是拆迁为由推脱。 被告场地另一名共同经营者是其弟弟,在上海是某老板保镖,一个是体育老师,一个是保镖,被告①和场地内几租户解约都发生矛盾,和孙姓家具厂老板解约,是找10多名社会青年强行搬迁,和原告解约是找其在泗阳的师兄,据我姑妈(张素云)讲,该师兄是泗阳“社会上的人”。原告身高1米75,体重80公斤,被告①比原告高出至少半个头,体格也大出很多。2012年1月9日被告①带其师兄将原告带到张素云处谈判,在车上被告的师兄不仅对原告言语威胁,还讲了个故事:他手底下一个小兄弟,不到16周岁,给100块钱,叫他“划”谁就划谁(泗阳话:用理发师的剃须刀划伤)。原告听了很是害怕。 总之,被告①给原告极大的心理压力,才导致原告签了一系列文字材料。谈判过程中,原告的姑妈(张素云)对被告①威胁不敢吭声,原告的姑父(刘叶凯,泗阳人称“大刘”,派出所所长退休)在门口探一下头就走了。原告的姑父、姑妈在泗阳都是有一些社会关系的,都对被告①避而远之,不敢得罪。这也是张素云签了书证却在法庭上否认的原因。 2、三被告先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并不知情 原告直到2016年4月29日第三次起诉三被告((2016)苏1323民初2693号),才从市中院调阅(2013)宿中民终字第0769号知道三被告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和房产评估,后和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且只赔偿原告100平方米空房子钱,随变更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三被告。 从原告历次的诉请就能看出原告并不知道三被告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内容(赔偿原告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部分没有赔偿)。之前原告只认为是和被告①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而不是三被告恶意串通逃避对原告的拆迁赔偿。 1)2012年11月22日(2012)泗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诉被告①按“担保书”履约,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监督都被驳回; 2)2015年8月5日(2015)泗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诉被告①撤销 “担保书”,一审被驳回,二审法官告知已过除斥期间,原告撤诉; 3)2016年4月29日(2016)苏1323民初2693号,原告诉请很多,归纳为诉被告①与第三人被告②恶意串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因法官误导,没有补交诉讼费,而被撤诉; 4)本案,2016年11月21日(2016)苏1323民初7203号,原告第一次将被告②列为被告,诉两被告恶意串通,一审裁定重诉,二审指令重审。 原告直到2016年4月29日(2016)苏1323民初2693号才看到被告的房产评估报告和拆迁补偿协议全文。在(2013)宿中民终字第0769号(第10页)中法官也只给原告看了被告①给我看的相同一页纸。 3、关于“泗阳城南育诚肉牛养殖场交接明细”上有原告签字说明 泗阳城南育成肉牛养殖场交接明细上有原告签字,“现有未经农场同意,由育诚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对外发包给承包人:承诺现有地面附着物无本人所有”。对于这一签字原告只能说被告②、③利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原告法律知识欠缺,被告精心策划,早有预谋。 原告及其他租户早在两被告签订拆迁协议之前就租赁了房屋,何况被告①具有土地使用权,对外租赁房屋不需要农场同意。就算被告②是以被告③是以拆迁补偿协议和交接明细时间来界定,也只能说被告②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明知原告租赁事实不顾,用一纸材料就想否定原告租赁事实,原告的养殖场不是2011年11月7日至2012年1月16日这2个多月能改造好的,更何况原告有大量证据证明原告改造建设时间的事实。 这一份文件签订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材料上另有孙圣文、赵增乐、孙业宝三位租户签字,这三个租户已经与被告①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也在被告欺诈胁迫下签了解约协议,签这份材料一是惧怕被告③打击报复,二是原告签的时候也没细看,原告当时提出过质疑,被告拿出“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表”,说指的是这一份上面所列物品,原告也没细琢磨,何况以后还要被告①帮着和被告②续签。 关于场地上附着物是否归原告及其他租户所有,原告及其他三位租户在(2012)泗王民初字第0384号上都有证言,坚决予以否定。原告只承认“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表”上所列为被告①所有,只能说原告社会经验欠缺,太善良,但不能以一纸签字否定原告改建租赁房屋的事实。 4、原告有一系列证据证明投资和经营规模。 原告有:建设改造支出凭证若干、建房工人人证书证、经销商人证书证、证据保全公证材料、近一年经营来往账目、鸡舍照片视频若干等。 在三被告房产评估报告和拆迁补偿协议中,编号1~5号房屋为相同计算方式,而原告租赁的④、⑤号房屋是经过改造的,和其它三栋房屋不一样。从以上文件中还可看出,被告②只赔偿了14/15/16号房屋41397元,加上被告①退还的11000元房租,正好是52397元。关于欠条52397元到底是什么钱,(2013)宿中民终字第0769号已经查明。 原告现在诉求是对④、⑤号房屋改造、13号房屋部分改造、场地内道路和经营损失的赔偿。 5、两被告解约的理由都是“拆迁”,同一地块、同一房产两次拆迁,简直荒谬!!! 被告①起初提出解约的理由是“因我本人需用该房屋”,但实质是拆迁,已被证明。被告②提前解约的理由是“因园区发展需要”,但实质也是拆迁,且被告①③和过往的审判都以被告②拆迁,被告①③无责为由驳回原告过往的诉请。同一地块、同一房产何来两次拆迁? 6、三被告对原告造成不法侵害,且长达6年之久,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在这6年时间里,原告一共诉讼10次,期间支付了诉讼费、交通费、材料费、证人出庭费用等;原告理应在2011年11月7日就获得拆迁补偿款,因三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原告的利益受损。综上,原告理应获得合理补偿,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本案获得的赔偿金利息自2011年11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养殖场被征收赔偿标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该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原告当初投资成本378252元、2万元违约金、合同未履行期经营损失:297470元(年营利)乘以原告合同未履行时间(原告与被告③合同期到2014年5月18 ,被告②③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间为 2011年11月7日,两个时间相减为:2年6个月11天,除以365天等于2.53) 被告①明知房子已经评估,已经和被告②签订了不包括对原告改建部分的拆迁补偿协议,却以自己要用房为借口提出解约,不按拆迁赔偿原告,且在解约的时候欺诈、胁迫原告,并担保房子能继续使用。再与被告②串通,在原址与原告续签。 被告②明知原告租赁事实,却不按法规进行房产置换或赔偿原告,与被告③签订了不包括原告改建部分的房产评估和拆迁补偿协议。被告②明知房子已经整体拆迁,却还和原告续签,和被告①串通欺诈原告,直至提前解约,强拆房屋。 原告对被告②③拆迁到底怎么赔付并不知情,且法律知识、社会经验欠缺,且惧怕被告①打击报复,再与被告②接触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解约时被告①称被告②只赔这么多,找被告②,说和他无关。被告①把责任转嫁给被告②,被告②又以拆迁为由提出解约。拆迁补偿先不说,原告合同未到期经营损失到底应不应该赔?找谁赔? 房主担保已被征收的房产能继续使用到原合同期止,并垫付房租让租户在原址和拆迁办续签是不是欺诈?拆迁办出租已经征收的房产,且提前解约是不是欺诈? 因为拆迁只和房主谈,租户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以上两个过程中,租户是不知道房屋处置信息的,能不能算重大误解?他们是不是恶意串通? 房主和拆迁办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评估租户改造部分,拆迁补偿协议是不是无效?租户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在拆迁法上却没有法律关系,这找谁说理去!!! 事情是因为拆迁引起的,但是我和房主在租赁合同里没有关于拆迁的约定,因为拆迁,房主解约,对我造成了损失;又因为没有法律条款规定拆迁对租户补偿,且拆迁房主不承担责任。 这就是说:你干了坏事对我造成了损失,我却没地方说理了,对吗? 同时《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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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lajirenzzz
提问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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