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某公司购买医用设备,价值5万元。在购销合同中对方要求加入这么一条:“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承担的责任都不超过引起该责任的产品的价格,不管该责任是基于违反合同还是侵权。” 请问该条款是否合法?由于标的物是医用设备,容易引起人身损害。如果由于该设备缺陷导致了重大人身伤害,该公司是否也只承担最多5万元的责任?
A把一间门面房租给了B,合同中写明不能转租,不能改变经营项目,合同期为2年,交了一年的房租和5000元的押金,因有事只租了半年迫使转让,就打电话和A说明情况,A因在外地就口头答应了B. 所以B又把门面转租给了C,并且签订了合同,并且B给C看原始合同,由于A不在本地,所以C也打了电话给A说可以转租,因此C就和B签订合同
我个人和一家公司签订的资金运作合同,公司出资金,我操作。合同中约定了风险和责任。现在合同已过期,合同到期时我们没有就合同约定的各自责任划清负责,现在已过期两个多月,公司要找我负责合同中约定的该我负责的方面,请问我还有义务和责任负责吗?
1.与陕西某公司签订了3份合同。分别为2011年1月和2011年3月签订,金额分别为56万、6万、2万元。合同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款。我公司按照要求于2011年6月份将货物发出,对方也验收合格接收。但是至今仍有10万元的欠款为结清。 2.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了3份合同。分别为2010年3月和2010年4月签订,付款约定为验收完毕后十日
我公司作为居间人,撮合甲乙两公司进行交易。我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协议,明确了一些我公司在甲乙两方交易时的协助责任,其中有一条这么约定:我公司负责督促乙公司按时支付款项,并确保其于XX日前全额支付。但没有约定乙公司不付款后如何解决。 请问按照上述约定,若果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付款,我公司是否要承担代为付款的
我在北京通过中介租的房子,签了一年的合同。每三个月交一次房租,并且合同规定是提前一个月交。房租交到八月底,按合同规定七月底就要交下次房租。但是因为有事,准备转租。而且合同提出转租的条件是提前30天通知中介,但是并没有具体说明“提前”是指在下次交房租之前还是房租到期之前。我以为是在房租到期之前(八月底)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
我公司从海尔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打算销往非洲。在与海尔公司的购销合同中约定: 产品的销售地域仅限于安哥拉国内,卖方对超出销售地域的产品品质、质量不做任何承诺。 请问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我公司在安哥拉以外的国家销售该设备,卖方在明知其设备有缺陷的情况下也不用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