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海尔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打算销往非洲。在与海尔公司的购销合同中约定: 产品的销售地域仅限于安哥拉国内,卖方对超出销售地域的产品品质、质量不做任何承诺。 请问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我公司在安哥拉以外的国家销售该设备,卖方在明知其设备有缺陷的情况下也不用负责吗?
我方作为买方从外方购买了制造设备一批,货物运抵我方后安装调试一直不能达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份《协商纪要》:卖方承诺力争在一个月内解决问题,安装调试完毕,达到合同要求。但一个月后买方仍没有达到承诺,并要继续延期。请问上述我方与其达成的《协商纪要》具有怎样的效力?
我在深圳,想和一家山东企业的销售员联系订做一批零件。 对方和我签订购销合同,要求先将模具费用全额支付给他们,开模送样之后,如果样品确认,再预付20%货款,批量产品出来之后,先付全款后发货。合同中仲裁法院写的是深圳的法院。 我想求教一下,如果对方收了钱,却并不发货,我该怎么办? 多谢各位的解答,谢谢了
我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如下:。。。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问这么约定是否有效?我记得好像不可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可以起诉。是不是这样?
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其中约定:双方如变更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无书面形式,即使双方都已实际履行完毕,也不具法律效力。 请问这条约定是否合法?
我公司与某外商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外汇总局关于佣金支付的规定。由于该规定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我公司的这份合同是否依然有效?是否可以执行?
陈小姐在结婚之前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已经支付了首付款,按揭贷款尚未办理。现在陈小姐准备结婚,想把她名下的那套房子通过赠与的方式过户到她父母的名下,并且结婚后房子的按揭款由她父母承担,陈小姐不再参与供房。现在陈小姐想知道一下,如果不到公证机关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赠与合同的
物资购销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如甲方使用数量小于合同约定数量,则以甲方按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如超出合同约定数量,则延续本合同。”这一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呢,请各位专家给予解答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