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位在外打工的农村人,七年前父母相继去世,有姐姐签名,将父亲名下的房屋田产卖给本村村民,现在政府征用了我们家的耕地,征用耕地补偿款已被本村村民受益,请问我还有权利受益补偿款吗?
父亲与儿子去年就是2010.3.21日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就是原来父亲一直耕种的土地转到了儿子的名下。合同双方都签了字、也加盖了村章。 合同中儿子甲方、父亲乙方。 合同中双方违约责任中有这样一条款: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甲方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纳乙方土地流转费
村里前几天联系大棚所有人,要求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将土地剩余17年的使用权转让出去,赔偿标准太低,大部分人不同意,村委便叫嚣要强拆农民的蔬菜大棚,还说这就是国家征地,不同意也得同意,请问若真采取强拆,村民应如何维护个人权益?关于赔偿这一方面国家是否有统一标准?
这合同是跟村委会签的。是租赁的,可他也没说租几年,只写的每年3月1号付租赁费,是不是到明年我们不租了也可以呀 土地流转期限按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在国家土地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继续流转使用。合同上有这一条,能解约吗?这是霸王条款吗?他们也不说租几年,难道继续流转就是永久性的吗?
合同是上承包人的儿子签的,恩的手印,土地承包人是否能视合同无效呢? 他这个合同没有期限,只是写的每年3月1日甲方要不付给乙方租赁费,乙方有权利没收自家土地以及建筑物,是不是到了日子乙方不愿意租赁了也可以呢?
你好,律师我家的承包土地被某公司流转二十年,而后公司和村委会达成协议将流转时间延长二十年并且将流转费用一次性给完,但是村委会把我家的流转费用分配给村民,你说我们该怎么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