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甲向乙电传供货要约: “C513(农产品),50T,条件从前,3 月20日前答复”。3月8日,乙电传回复: “暂无资金”。3月18日,乙再发电传给甲: “资金到位,订C513,50吨,请发货”。随后,乙未得到甲任何信息。4月26日,甲通知乙收货付款,但此时乙没有付款能力,双方发生争议。 乙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其实就是身边朋友的事,朋友就是案例中的乙,希望专业人员给予解答。欢迎律师朋友,尤其是广州的律师朋友,回答完后可以留下联系方式。 甲男和乙女是表兄妹, 2004年开始同居并产下一女, -------------- 2005年甲 称 欲 同 乙 共同购置房产,于是二者向乙母借款10万人民币。其余是甲单独负担的。 07年底甲在
某日,甲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与驾驶一辆摩托车的乙相向而行,两人均未向右行驶,乙在避车的时候不慎掉入路旁的沟中(此过程甲乙并未相撞),腿部受重伤,甲立即把乙送至医院,经检查,乙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了1个月,甲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15000元余,一个月后,乙出院回家疗养,与甲协定:甲乙赔付给乙14000损失费,日后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