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叔叔之间的纠纷,1989年当事人叔叔曾起诉当事人的父亲,案件涉及到此宅基地及房屋问题,曾裁定驳回,现在当事人叔叔再次以此宅基地进行起诉,因当事人叔叔在1989年的辩护中曾说过房屋为当事人所建,房屋问题没有疑问,只不过当事人叔叔1987年申请宅基地时不是农村户口,而且并不是他申请的宅基地,只不过名字为当时人的叔叔,不知道这种情况我方应怎样处理,是否能够胜诉。
事情叙述如下: 我家有一条路下来到公路,约2米左右宽,以前能一辆农用车上去. 路左边的邻居(还是亲戚),94年的时候他们家在路边建了一间房子(瓦房)当时没有流屋檐(约50cm),其屋檐水滴到我们家路上,也就是没有把屋檐的领空部分留出,当时想都是亲戚,也没什么就没有提出.可是今年家里想把路铺成水泥路,他们家提出屋檐
我和妻子婚前有一未建房的宅基地,现在离婚了,孩子跟我,但孩子户口在原本村,和爷爷奶奶在一块,宅基地当时的审批手续都是我办的,但是我属于非农户口,所以宅基地就在我原妻子名下。她的户口是个假户口,现在这个村也没有他真实户口。现在她和我为宅基地发生纠纷,但是村委会和本地政府承认她的一切手续是合法的,《注:
我和妻子婚前有一未建房的宅基地,现在离婚了,孩子跟我,但孩子户口在原本村,和爷爷奶奶在一块,宅基地当时的审批手续都是我办的,但是我属于非农户口,所以宅基地就在我原妻子名下。她的户口是个假户口,现在这个村也没有他真实户口。现在她和我为宅基地发生纠纷,但是村委会和本地政府承认她的一切手续是合法的,《注:
丧偶后,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与外地女子再婚,婚后夫妻拆旧房建新房,房屋所有权为二人所有,现离婚同时又遇分配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房屋所有权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据“地随房走”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分开算,宅基地使用价值归一
我家房屋于1977年被大火烧掉(大片民房被烧,政府部门有记录),后来在村里的统一安排下,另选地址修建房屋,而原来老宅基地至今一直空着,政府部门没有征用,后来听说,我们家搬走后(离原来老宅基地约有1.5公里),村里面私自把宅基地分给其他村民家作耕土用地,并没有征得我们家同意,也没有报政府部门,分宅基地无书面材
主体为当事人所占宅基地和所居房屋,双方为当事人及其叔叔,当事人叔叔曾在1989年起诉当事人父亲,案件涉及到此宅基地和房屋,被判裁定驳回,但建议撤诉。现在当事人叔叔再次以此是由起诉当事人,关于房屋当事人叔叔曾在1989年的案件中承认过时当事人所建,宅基地是当事人父亲以当事人叔叔的名义申请的,当事人叔叔为非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