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为当事人所占宅基地和所居房屋,双方为当事人及其叔叔,当事人叔叔曾在1989年起诉当事人父亲,案件涉及到此宅基地和房屋,被判裁定驳回,但建议撤诉。现在当事人叔叔再次以此是由起诉当事人,关于房屋当事人叔叔曾在1989年的案件中承认过时当事人所建,宅基地是当事人父亲以当事人叔叔的名义申请的,当事人叔叔为非农户口,且当年对于申请并不知情,现在也没有土地使用证,只有一个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不知道当事人应怎样处理,是否能胜诉。
我和妻子婚前有一未建房的宅基地,现在离婚了,孩子跟我,但孩子户口在原本村,和爷爷奶奶在一块,宅基地当时的审批手续都是我办的,但是我属于非农户口,所以宅基地就在我原妻子名下。她的户口是个假户口,现在这个村也没有他真实户口。现在她和我为宅基地发生纠纷,但是村委会和本地政府承认她的一切手续是合法的,《注:
我和妻子婚前有一未建房的宅基地,现在离婚了,孩子跟我,但孩子户口在原本村,和爷爷奶奶在一块,宅基地当时的审批手续都是我办的,但是我属于非农户口,所以宅基地就在我原妻子名下。她的户口是个假户口,现在这个村也没有他真实户口。现在她和我为宅基地发生纠纷,但是村委会和本地政府承认她的一切手续是合法的,《注:
丧偶后,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与外地女子再婚,婚后夫妻拆旧房建新房,房屋所有权为二人所有,现离婚同时又遇分配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房屋所有权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据“地随房走”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分开算,宅基地使用价值归一
户口迁出且房屋倒塌多年(但有1981年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本人又未居住此地,现在此地正待开发,本人想回原出生地用父母亲(但都已去世)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当地村民不同意,要本人重新购地才能建房,合理吗?
挂靠的读书户口冒充房屋所有权人等承租人达成协议退房搬离后到法院诉承租人全家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之间属于非亲属之间挂靠的读书户口,允许挂靠户口读书并没有允许居住,动迁时故意放弃照顾补偿,动迁后利用户口迁移的机会冒充所有权人要求分割动迁款,而主要是法官故意混淆是非明知不是同住人不能分割动迁款的,即不是同租人,也不是同住人,又不是同户人所有权纠纷从何谈起,动迁政策明文规定动迁安置过的他处有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