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前女朋友,相恋六年,同居4年,最终因为女方嫌弃男方没钱为由结束双方情侣关系,分手后,男方把之前同居的共同财产给了女方,后女方提出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6万元,未果,经常到男方家里骚扰,在未经男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拿走男方身份证和其他物品,女方的这种行为属于偷窃吗?女方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到了男方和
我转给他人的门市里面有我忘记拿走的私人物品,接手我门市的人在我不知道情况下私自给了其他人
我转给他人的门市里面有我忘记拿走的私人物品,接手我门市的人在我不知道情况下私自给了其他人,他这种行为算什么
本人在医院就医时社保卡忘在机器上 返回去拿没发现,看监控发现有人捡走后未交给眼前的服务台 直接放自己兜里了,这能算盗窃么 可以报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