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已经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按照可以享受在集体收益,征地补偿费时.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增加一人份额.但是去年我们组上分配收益时,我就提出了增加一人份额的这个问题,组上其他成员一致否认.说今年再商议.(他们这属于藐视法律法规吗).如果今年到时候都不同意的话,请问我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果我采取暴力行为的话,我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我是农村户口,去年我们队上的土地被占了,队上有一笔补偿款,2008年12月分配了其中的一部分,我和妈妈都是农村户口,但我妈妈却因为后来进了工厂上班,所以就没有了分配的资格,这是合理的吗? 我查阅了相关资料,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
律师: 您好,我是宛城区的一名村民。我家就我一个女儿,前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的规定,我们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在分取责任田时每人两份的优惠。 今年,国家征用我村的部分土地,但是在领取土地补偿时,村长说我们不能按照责任田的分法来领取补偿金。只允许我们领取一份的70%,并且说
我是湖南株洲人,我家三口人都是农村户口,现在住房将被征收,我儿子才1岁多,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书,请问政府有没有关于对独生子女拆迁补助的政策。
我婆婆是1979年实行绝育手术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许可证的,现年已55岁,那么请问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是否能凭证享有多分一人的份额
父母系国家工作人员,儿子为农村独生子且领证,是否可以享受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郴江镇渔场村一组在分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存在严重不合理现象。计划外生育的孩子有分配,遵守计划生育的家庭就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这不是鼓励我们得再生,多生吧吗?这事向镇里反映,迟迟得不到解决,我们这些守法村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理权利?
我们村的土地被征用了,村委会制定分配方案,请问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户口,可以多得一人份的土地补偿款吗?《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请问土地补偿费算集体收益吗?望明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