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购买社保合同,但合同写明购买社保之日始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中途辞职,单位为我出的那份社保费需全额退还给单位。这样算是违法吗
我现在在廊坊上班,已经交了一年多的社保了,想辞职回家(保定)创业,我怕在未来一两年内没法再交社保!请问,两年之后如果我想再交,是续交?还是再重新交?如果续交的话我还要补这段时间没交的钱吗?如果不能续交,现在我交的社保能不能取出来?农村户口 !
我于2007年5月到该公司实习并任职,期间社保是从2008年4月份开始缴纳的,现今我于公司发生矛盾,我是否有权利追求2008年4月份之前未帮我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及公司5年来从未有过年假,我是否也有权利索取这些补偿。另:我和公司只有在2008年签过合同,现今未签过,我在公司一直是财务职位,2010公司将我调离到其他部分,每年
本人在**公司就职,于7月中旬提交的离职申请,还有10天才满一个月,在8月份发工资时发现,个人应缴部被扣除,公司应缴部份按本人在职天数按比例扣除。请问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是2012年6月份将社保转入现在公司,几次去用医保卡显示是被冻结,才知道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网上社保局查实,2012.6----2012.8三个月都伟缴纳,本是在职员工,不能享受社保及医保的权利,应该怎么样维权,需要准备哪些东西?
员工月初离职,那公司是否有义务要给他交整月社保?还是当月社保费用由他自己承担? 但员工是10日离职,员工本人应承担多少?公司应承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