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自己说明他贷款所有的依据都是假造的,所有几乎资金都在债权人(信用联社)转给了他人,十足的不愿还款;信用联社依据当时合同急切地追究还款责任,根本不关心能否还款,为什么不对资金去向追究?债务双方都不愿涉及责任,担保人需要负责吗?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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