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卖方配偶不能来(外地),卖方配偶委托公证,如果有问题?交易成功,将来产生纠纷谁负责?比方说,委托公证的签名不是本人,但公证没发现,而房管处也没发现
本人近日购二手房一套,这套房子到明年的6月自用满五年,但我们的合同生效期在12月,前后差半年的时间,如果办过户,按照房子两次估价差,至少要掏2万的二手房交易税(合同规定买方负担)。本人工薪阶层,感觉负担挺重。关于如何节省这笔费用,中介提出办理公证,约定明年6月五年期满再办理过户,但我考虑公证只能表明双方
你们好: 我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34万多元。等手续全办完后,通过邻居才知道原房东才卖了31万多。中介黑了3万多。打听得知,房东缺钱31万卖给中介了。中介在找了个“托”以委托的形式,又卖给我。办手续的过程中,这个托和中介欺骗我说这个托就是原房东。等手续快办完时才发现,托不是房本上的本人,最后中介开了
想买一套二手房,房子还在按揭中,房主想让我出首付还贷款拿出房产证,这样交易有风险吗?合同怎样签才能保
房主的房贷只还了三年,房产证还在银行抵押,房主要我出首付还贷解押房产证,然后再过户,这样的交易有风险吗?我要怎样和卖方签合同才能保证我的利益? 另外我想办理二手房贷款,银行放贷是放给买家还是放给卖家。
我在天津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在房管局签订的合同是约定12月15日之前交付房产相关证明。当时口头约定的是房主将房子腾空并交付钥匙,结清水电煤气等费用后再去过户。但现在房主要求先去办理过户然后才给腾房。请问大律师,如果12月15日之后房主还不腾房也未办理过户,是否可以起诉房主违约,让其退回定金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