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中是否要写明详细退工原因?如果未写明,执行局是否有责任再次执行?
员工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诉讼判决后,判决书中只写明让单位方开具退工单,未写明详细退工原因,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单位胡乱填写与真实原因不符的退工原因,但执行局对此表示不能再次执行,因为单位已经出具了退工单,至于是什么理由的退工单,判决书中并未写明,请问执行局是否有责任再次执行?延误开具真实原因退工单的损失谁承担呢?
借款合同上注明如未按时还款,在债权人所在地上诉,如果债务人是异地的,可以直接保全账户,并在判决后,法院去异地查封有效的财务么。
返还土地房屋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生效后,我向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半年后,对方仍不返还,是否构成侵占
返还土地房屋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生效后,我向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半年后,对方仍不返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下面这个冤案,如果判我继续会执行局执行,而又因当初执行局的终止裁定不予执行导致目前无法有效执行,是否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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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
请教,难道凭执行局的终止执行裁定还不能主张一般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么?
我于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同时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书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 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合同上提及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