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是一位访民,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起诉,现在已经是在中级法院再审阶段。 我的问题是:起诉书认定犯罪期间从13年三月到14年四月两年内被告人被治安拘留五次,凭借已经被处罚过结案的这五次被治安拘留外加训诫书,在14年9月13日对被告人再次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一年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违法
律师,您好,打架双方挨打的一方受伤,申请打人一方治安拘留,是否可以?挨打一方报案
律师,您好,打架双方挨打的一方受伤,申请打人一方治安拘留,是否可以?挨打一方报案,打人一方逃逸,如何举证?
2016年12月12日左右因为打架,把人打伤、店砸了,当天就被抓进了看守所,后来移送法院,有收到法院的通知书,告知该人在某某法院。但至今没有判,人也不能探视。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原则上可以探视吗?最多会判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