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3月1日,我县某煤矿与一男职工(出生年月:1950年1月1日)订了一份劳动。即订合同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 2、2009年3月6日,该职工发生了事故伤害。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请问: 该职工受到的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如果不能,该职工又怎样获得赔付呢?
本人原为国企女干部,辞职自谋职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保留(按本地区国企改革有关规定可继续缴费,待达到退休年龄社保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人事档案保留在市人事局。后被另一国企单位聘任财务工作,双方多次续签2~3年的聘用合同已有10年多。其间50周岁时从人事局调档,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定,本人社会养老保险费应缴纳至5
我的实际年龄是1953年10月出生的,户口和身份证相一致,档案年龄入伍登记表是1951年5月(而且不是本人所填),入团申请书是1953年10月,一直延续至今,但是按《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
对于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各地的答复均不一致,我认为国家劳动部对此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到底是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还是以职工的档案记录为准,这样地方执行起来才更方便,也减少了争议,按照规定应该以身份证为准。请答复,谢谢。
我是桂林的,我为国家正式干部,原先一直工作与干部岗位。于2004年在单位内退,又于2009年又回原单位,在工人单位上班,写过一个书面的承诺书,为工人岗位。本单位以工代干的女职工规定50岁退休,但女干部可55岁退,本人于2012年2月26号将年满50。 想问一下相关专业人士,最新的法律规定我可不可以选择退休年龄,也就
一位朋友的父亲到了七十多岁(农村的),现仍在为环卫所做清洁工,并签订了雇用合同,在今年的五月份在工作中被另外一位同事推的垃圾车撞伤,现用人单位紧垫付了医疗费用,其余费用不予赔偿,请问能否认定为工伤?还是按一般人身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