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据 借款人(夫妻): 李某某 因 急需资金,现向王某借款, 人民币(大写):贰万 元整,小写:20000.00 元整。 借款日期2011 年3 月 15 日保证于2011 年 6 月 15 日之前 一次性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每天200 元,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夫妻):李某某 担
有朋友借我100万元,合同中约定每月利息4%,已经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现在我在起诉书中请求除借款本金外,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息的四倍返还,这样法院支不支持我的请求???
担保人为借款当事人双方做了6万元无利息条款的担保,之后,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当事人双方擅自在此借据上更改增加了有关利息内容。该利息条款无具体利率数字,只是说要每月按时付息,而事后才得知这是高利贷!这完全违背了担保人的真实意愿,请问这是否该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影响其中的单个民间借贷合同以及其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否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有什么硬性依据,和有参考的价值的案例?谢谢。 现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了,但是债权人手中有以单位名义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同时有两个保证人做连带担保,是否因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行
抵押借款合同,房管局的抵押合同和私下签的合同抵押期限有出入,是以登记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为准
我公司与个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金,但利息是按时足额支付的,口头约定归还的期限,现在我公司还清所有本金及利息,并取回合同的原件,请问借款人是否能利用合同复印件追究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本金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