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至2009年上半年期间单位为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2010年因企业效益不佳,停止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工作至今,参保期间,在职职工因退休、合同期满等都不同程度领取到了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额,但是,停保三年了,退休、合同期满和在职职工至今未享受领取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额,据说此款已被单位领导挪用,职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受损。领导挪用公款又该如何处置。
本公司将实行企业年金,由2011年9月28日开始签字,但公司说要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这样是否合理? 因为公司说10年内退休人员的可以有权不参加。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如果10年内退休的人员参加年金的,到退休时拿的钱会很小。如果10年内退休人员不参加年金的,到退休时拿的钱会很多。 如从2011年9月开始计算,本人
单位从2003年开始交企业年金,个人没有扣交企业年金,我2006年辞职,现在原单位开始退企业年金,我去要他们不给,请问合理吗?
您好: 我是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外派到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在北京首都机场的工作人员。本人的劳务合同与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签署。因首都机场的其它企业,如国航,食品公司等企业的工作人员都享有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我们目前没有享受此待遇,因此事与北京外航服务公司沟通,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没有为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做出过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