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份“土地租凭协议书”是否法律生效? 甲方是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是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具体租凭协议书的详细内容在附件。 这一份协议书是否法律生效?我是个农民,虽然对法律常识不懂。但可以看出这一份协议书不能法律生效。其中由三种原因。 1、 本合同协议是没有通过五一村村民和村委会的讨论和同意,廉锦俊一人做主签字的。 2、 五一村土地是五一村村民的集体土地,乡政府党委书记没有资格参与双方协议书签字,因为不是他的地 3、 24公顷租凭10年5000元价格是不合理的,因为村民一年租凭土地一公顷5000元。 我看这份协议书有文章,有内幕。现在腐败的官员趁机会贪图谋私,放弃村民的利益,想弄一把,捞一把。要想揭开这个内幕,靠村民是万万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官员们之间利用权力已经相互沟通筑城一个坚强的堡垒。他们利用这份协议书束缚,整个开发区村民。 我是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村民高炳洙,我有林地,2003年栽树,2006年跟五一村村委会和乡政府林业站签订了50年合同。珲春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吕玉华局长说:“你这块地是咱们已经租凭10年的范围之内,是属于荒地,不属于林地,你栽树是非法的,所以我们农管会不通知本人随时砍伐,推土,占用。”吕玉华局长还说林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的才算林地。我看吕玉华局长这个人是横行霸道,还不如一个村民的法律常识,用这样的水平怎能当好局长,怎能贯彻落实国务院把图们江地区开发开放,建设国际合作示范区域。有了这样的局长我们村民不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列”中明确规定什么叫林地,什么叫荒地,什么叫耕地。做为一个执政法的官员,没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怎能当好局长呢?我有林地7500㎡,其中开发区占了我的承包合同的林地1139.69㎡,砍伐大树54棵,砍伐小树384棵,砍完的树木也全拿走了,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能才好解决。我要求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要利用职权独断横行。 二、1、农管会2010年占了我们的承包地,补偿标准是水田地一公顷40.89万元,旱田地一公顷32万元。可是别的村(不属于开发区)补偿标准是200万~253万元。为什么一个天下,一个地方,一样土地补偿标准是天地之差呢?为什么市场价的经济年代不按市场价补偿占地面积呢?我看农管会开发商吕局长利用一切手段骗取老百姓的土地变相补偿是一种严重,恶劣的黑社会的恶习,吕玉华局长让我们签字,我们不签字他还说:“不签字要强行执行。” 2、量地也不按实际面积,不用承包土地人(地主)一起量地,他们自己随时来量地,然后入账。他们为什么用恶劣的手段骗取和占村民的土地,目地何在? 3、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田道和水沟是生产队的集体土地,补偿款为什么归村里,不归生产队?补偿标准是一公顷5万元这合法吗?吕玉华局长一直主张:“田间道,农田水沟是荒地,补偿款归村里。”这个问题也要一定解决,也要一个明确的答复,国家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4、我想知道乡政府和村委会土地补偿款中一公顷扣3万元是否合法? 5、农管会因为修道压了农民承包地,破坏了农田道,反应了几次也没有恢复原状或补偿。 我看这样的官员不是人民的官员?人民不能容忍,应该吐故纳新,受法律的制裁。在中国13亿人口中从选一个好官员,当好官员。 为了国务院的把珲春图们江地区开发开放示范区的建设稳定发展,人民要安宁,团结致富,官员要廉正,需要一个名副其实的党的队伍。 以上是否属实希望请有关部门速来调查及时解决。 吉林省珲春市马川子乡五一村村民 高炳洙 联系电话:13154332611 2012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否适用股份合作经济聯合社?
尊敬的律師: 您好! (*市*鎮*村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章程(草案)按資料摘錄:為提高我村綜合經濟效益,通過整合資源,改善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體制和更好地發揮資源優勢,依照市政府<關於推進村級統一核算完善村集體經濟管理體制的意見>的精神,以經濟社為單位(即生產隊)採用小數服從多數,自願參加的原則,撤隊並村實行村級統一核算,
在一大企办公楼院内有一农行取钱的时候不让骑车进入,不听劝告和不之情的进去了关上大门不让出来。我想问一下企业是你的企业农行是你企业的农行吗?中华人民法律有这一内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