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53010部队司令部退伍军人范新贵(灵川县范新贵诊所法定代表人)。因举报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案渎职侵权行为,而受到迫害至今,官官相护让我们上诉无门,苦于无奈只能曝光寻求各界仁义之士帮助。现在是法治社会不管讲法律也好还是讲道理也行,你要判我有罪要我负责任赔钱,那必须得把死亡原因查清楚然后拿着证据判决让我也赔得心服口服,无凭无证的判决就是枉法判决。证据也有主次之分,证明死亡原因的主要证据尸检报告都没有,其他所有的次要证据都是空谈没有一点证据力可言。本人文笔不好请多包涵,主要想说的内容是法院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尸检是关键,没有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法院怎么能判定死者在家是怎么死的呢?为什么不说是毒杀、谋杀、自杀、食物中毒等等?),没有其他主要证据证明死者是因药物引起的死亡,法院居然不采用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作为死亡证据,反而用一张没有尸检就根本不具有证据力的药品说明书作出枉法判决。法院胡乱判案故意玩文字游戏混淆视听,故意把案件焦点说成陆先进的死亡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的主要焦点并不是法院所说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导致陆先进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没查清楚整个案件的定性都不确定,以假象和猜想的方式直接把案件判为医疗损害,荒唐可笑,法理不容! 以下是整个事情的简述: 2008年12月13日下午6点左右陆先进到范新贵诊所就诊,通过诊断以后需要输液治疗,6点30分至8点40分左右陆先进在输液过程中没有任何不良反应,陆先进输液完毕后,范新贵医师按照规定交代其要注意的事项及医嘱,在晚上9点左右陆先进正常回家。2008年12月13日晚上12点30分左右,患者陆先进在家中出现身体不适,直至14日凌晨3点30分左右猝死在家中,经灵川县人民医院出具死亡通知单证明为猝死(原因不明),这一事实一审、二审法院都已认定,各方当事人也认可了这一事实。然而家属在得知陆先进死因为猝死(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未报告司法机关和卫生部门要求进行尸检,而是第二天(2008年12月15日)将其尸体处理了,导致陆先进的真正死亡原因无法查明。陆先进从2008年12月13日晚上9点回家以后,什么时间出现身体不适,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死亡,什么原因导致陆先进死亡,死亡之后的尸体是怎么被处理的,范新贵都一概不知道,事隔一年以后2010年1月22日接到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才知道陆先进死亡的消息。经过上诉最后却拿到一份没有尸检、没有主要证据能证明范新贵与本案有关就作出的枉法判决书。 一、陆先进身体不适至死亡中间长达3个小时左右的抢救治疗时间,不管陆先进是因为什么原因引起的身体不适,只要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就不会导致陆先进死亡的严重后果。然而就是原告在家中任其病情恶化而不送医院抢救治疗,延误了陆先进抢救治疗的最佳时间,最后才导致陆先进在家中猝死。只要有点医学常识和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身体不适并且慢慢加重的情况下就应该及时去医院检查治疗,原告作为一个妻子和一个具备正常行为能力的人,为什么不送陆先进到医院救治?为什么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丈夫陆先进病情恶化直至死亡才打120电话?从这一事实明显可以看出是原告延误陆先进的抢救治疗时间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真正原因,原告应负全部责任。 二、原告明知道灵川县人民医院证明陆先进于2008年12月14日在家中猝死(原因不明),知道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质疑?为什么不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尸检?为什么在第二天2008年12月15日就急忙将陆先进的尸体毁灭了?查明真正死亡原因的证据就是尸检,法院认定了原告对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负全部责任。 以上2点认定事实完全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条款来判决本案,而是将原告自身的责任推卸到无辜的范新贵当事人身上,让范新贵承担莫虚有的责任。法院这样不按法律、不按事实证据判案实在是让人气愤,根本无法让当事人及广大群众信服。原告都负全部责任了,没有证据证明这事情与其他被告有关系,为什么法院还要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什么判案逻辑?没有查清楚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怎么就能判定为药物引起的死亡后果呢?真心想当面问一下这些狗法官,你妈没有把你生出来,你是从哪里蹦出来直接长这么大当上狗法官的?因果关系的常识和法律常识都不懂还当的什么法官,你们有什么资格头顶国徽。 原告处理了陆先进尸体一年后,于2010年1月14日故意捏造虚伪事实证据诽谤范新贵,一审、二审法院不但不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判案,反而还支持原告毁灭尸体以后在没有查明死亡原因、没有任何主要证据的情况下用说明书来制造冤案,法院的这种渎职行为是在鼓励群众发生意外以后及时毁灭尸体,然后捏造事实证据去诬告其他无辜的人吗?你们这样欺压我们这些平民百姓是真以为大家都不懂法、不懂道理?还是显示你们的权利可以一手遮天吗?现在是法制社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相信正义终会战胜邪恶,将你们这些欺压百姓的狗法官绳之于法。
一审法院无视中院的终审判决和省高院的裁定,拒不执行!我们应该怎么办???
终审判决我方赔偿3万元,而被冻结的我方账户中有11万元,同时还冻结了我方的一台价值4万元的车,终审判决后我方即向一审法院提出不再上诉,申请执行,并明确表示可以把终审判决的3万元转到法院的账户上,但一审法院却以原告不申请执行为由不给解封,今年4月省高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申诉,我们当即去一审法院送达省高院的裁定
皖原定远县新华街三间门面房,经2007年4月《鑫金开发商拆迁》现在是朝南一间算二间,门朝东二间并一间,面积不到90平方,《合同一间朝南,二间朝东,总面积105平方,18月交房》。经多次讨找不成。2009年11月19日起诉法院。2010年4月9日开庭,20号调庭。5月中旬又调庭一次。至今还没判,并在起诉法院以后。另外一间给了别人
皖原定远县新华街三间门面房,经2007年4月《鑫金开发商拆迁》现在是朝南一间算二间,门朝东二间并一间,面积不到90平方,《合同一间朝南,二间朝东,总面积105平方,18月交房》。经多次讨找不成。2009年11月19日起诉法院。2010年4月9日开庭,20号调庭。5月中旬又调庭一次。至今还没判,并在起诉法院以后。另外一间给了别人
请问房东欠债,法院让我们把房租交到法院,没经房东同意我们该怎么办才好
请问房东欠债11万,法院让我们把房租交到法院,没经房东同意,我们该怎么办才好
被告认为我们的伤残鉴定申请超出期限,不服法院判决,原告怎么办?
被告认为我们的伤残鉴定申请超出期限,不服法院判决,原告可以通过哪些方法重新得到关于伤残鉴定的赔偿
原告依照《民诉法》第24条35条之规定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并立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未经裁定就将案卷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驳夺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权。
法院宣判后,申请执行,被告人以不阻止了,但其他人仍就阻拦法院的判决,我们应该怎么办?
法院宣判后,申请执行,被告人以不阻止了,但其他人仍就阻拦法院的判决,我们应该怎么办?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以不敢阻拦法院判决了,可是他找其他人仍然继续阻拦法院的判决,自己不直接出面,请问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您好,我家是新疆玛纳斯县苗圃的,现在苗圃要将我们的承包地收回,我们的树苗怎么办??我们该怎么维权?谢
现在苗圃要将承包地收回,我们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都有具体哪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