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请问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还有这条解释吗?谢谢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问题
针对其中第九条与第十一条的比较:雇员给雇主造成意外损失,所以雇主有权向其雇员要求赔偿;同时,雇员因在雇佣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也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否说双方都有追究对方赔偿的权利同时兼进行赔偿的责任?赔偿比例没有统一标准么?具体怎么算? 这是两种情况么?在一个纠纷中完全可能有这两种赔偿存在吧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应当适用新一年的赔偿标准
2006年一审交通事故赔偿 2007年上诉,2008年4月发回重审,2008年6月重审开庭审理,这时候的适用的人身损害的标准应该是2008年5月公布的新的标准吗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小刘付全部责任,小华无责任) 1.小华的医疗费2000元凭收据核销。 2.小华的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住院伙食费200元,交通费55元 3.小华的电动车维修费260元凭收据。 4.以上费用全部由小刘承担,由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范围赔偿。此外小刘又支付给小华精神赔偿费500元。 5.此案一次性了结
尊敬的律师:你好! 2010年10月3 日10时,我一家人到重庆凯恩国际去看家具,经过一人行道时,被一长安车将我家属和女儿撞伤,我有轻微伤。我即打110报警,并责令肇事车主将我家属和女儿就近送入市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我女儿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我家属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并第九肋骨骨折。10月5日,巴南区交巡警支队三中队认
此案为轿车和摩托车相撞,甲方:驾驶轿车主 乙方:驾驶摩托车主 丙方:摩托车后座者。甲方没按照交通指示行驶(车辆轻损 人未受伤 有保险),乙方逆行、闯红灯、载人、无证驾驶(车辆轻损 甲方乙方均受轻伤并住院23天 无保险),交警判双方都有责任。请问甲、乙、丙三方为什么样的责任关系?都有哪些赔偿项目?该事故如
律师你好: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律师你好:据我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沒有种法律规定第三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只能选择一种救济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