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于2010年4月5日接到某工程的招标文件并通知于2010年4月6日下午两点半交标。尽管时间仓促,但我司还是参与了此次的投标活动。
当时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100万元,后来由于资金问题于4月5日只打了50万元(当时招标单位认可50万也可投标),到了第二天投标的时候招标单位又说50万不行,就又打了50万,共计1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直至下午四点我方第二笔50万的保证金到位到,才进行了开标。
由于我公司的失误,开标后发现,由于我公司商务人员的对投标文件的重大误解,造成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状况,低于四家投标单位平均值的20%。
照一般情况,这种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标书应该被废。但该招标单位没有这样做,经过评审小组的审查,招标方和业主方均知道我司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了重大误解造成报价重大偏差的情况。
我方也于2010年4月7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发送了紧急联系函,告知了我方的失误现状。
但从4月8日起,招标方多次让我方致函,让我方承认自已本次投标要约无效。如果不承诺的话,就扣除我方1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我公司现在该怎么办啊?该不该回这个函件呢?!
但我方若承认此次要约无效的话,是不是就算也违约了?也会赔偿?!
我公司现在是承诺也不是,不承诺也不是,怎么办啊!
此次招标,确实是属于重大误解造成的啊,绝无恶意中标或串标的行为啊。。。。。。。
唉。。。。。。。。。。。
怎么办,怎么办?!
在此之前招标方一直是电话联系让我们承认要约无效。当然也没有确定中标单位。
直到今天下午4点半左右,招标方发正式函件到我司,才声明:如果3个自然日内不回复,我司将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在工地上未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老病发作造成瘫痪或死亡的责任及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补充:作为私人雇佣方应承担多少责任。
某房主将房屋承包给一个包工头,我父亲和另一个农民在帮别人做小工,从上面倾倒沙子时带动石头,砸死其到下面做事的房主。当时,他们不知其房主到了下面,同时包工头也在现场,现在他们三人均被刑事拘留。我想请教法律专家。象这样的情况。属于刑事案件吗?能刑事拘留吗?我父亲在其中负多大的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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