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者如突破法律底线,滥用调解,必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与公平性,也会助长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出了事给点钱,调解一下了事。如此司法,也会滋生腐败,出现枉法裁判。
丈夫离家出走,2001年法院判决离婚,但不是终字的判决书。2012年妻子买了套房子,请问如果以后丈夫回来了,有权争夺这套房产么?
第二胎出生后报上去是在新政策还没下来的1月份,钱已经拿上去了。但是没给孩子上户口。三月份新政策下达涨钱通知 , 让我们再多交一部分钱。 请问,这样符合法律依据吗?
请问,如果一个政府业务部门的领导,不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多次指导,而是一意孤行采取错误的技术路线进行工作,造成国家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对这类情况,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说法?此事已过去十几年了,现在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请问,某个政府业务部门的主要领导,不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专家组的多次检查指导,而是一意孤行的采取错误的工作方法,造成国家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对这类情况,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说法?此事已过去十几年了,现在是否可以在法律上进行追究?
律师好,请问嫌疑人有两处处所,一处在宜昌,一处在武汉,而他的工作单位在武汉,那么羁押他的公安机关应该在哪个地域?很急,请快点答复位盼!谢谢!
超越法律规定的调解,无论效果如何好,都不可取。司法者如此创新的,必然会给“有法必依”带来冲击,也会由此滋生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