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歹进学受贿84000元,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是一张在其他卷宗中复制的78000元的复印件收据,,这个收据在检察院其他卷宗中起啥作用?律师在一、二、再审中多次提出要求调取新郑市检察院起关键作用的卷宗,法官为什么不调取,也不答复? 2、歹进学受贿84000元,除检察院提供的78000元的复印件,还有一份新郑市农机公司曹甲申的一份证人证言,说农机公司还欠举报人6000元,78000元*6000元,刚好对住歹进学受贿的84000元的购房收据,律师在一、二、再审中多次提出要求调取新郑市农机公司的账目,法官为什么不调取,也不答复?那么以后想诬陷那个人,就可以随意找个证人,法官就可以定谁的罪?还有天理吗?原来冤案都是这样制造出来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