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有关税务方面的事情,麻烦您给我讲讲。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0年5月底从别人那里接手了一个药房,各种证照也都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我经营后才发现光靠卖药没什么生意,原来的老板是靠替人看病为主的。我继续做到7月底,实在是做不下去了,被迫关门,停止营业。我接手药店时,原来的老板每月报的税额是1000元,每月
因营业执照没注销,又办了一张,前张的营业执照也没用,可是现在国税务局要催款款,现在我能不能把现有的营业执照全部不要,重新在原来的地方再办一张营业执照,行不行。
原来的公司法人转给了我,股权也全部被我买来了,我现在是公司的新法人,也是最大股东,现在公司被工商局查出之前有漏税情况,需要罚款,请问我需要负责的吗,还是原先的法人负责。
这里有两个问题:1、对于拍卖行来讲,每次进行拍卖之前都会进行公告,这是《拍卖法》明文规定,但每次我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会计都会把公告费归入广告费,想请问一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2、关于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我国税法中似乎规定不得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三,想问一下,这个范围是否是以国营企业标准制定的??对于我公
税务扣押拍卖房产,房产证登记人和实际占有人不同,有争议的问题
情况说明: 今年7月21日,在本市有一场拍卖活动,拍卖的标的物是本地地税机关扣押的本地一建筑公司的 房产,有产权证,该建筑公司没有异议。该拍卖行为已经在本地市级报纸公布三次,现在是第三次 ,前两次均无人报名承拍。 我有意承拍,但是经过我调查,发现在如下问题: 该房产为原为本地农机公司住
您好,我2010年底将公司转让给别人,今年6月份对方说税务局查了账,要我补5000元的税。我人在国外,如果不补会影响签证吗?还有这个到底是我补还是转让我公司的人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