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祖宅于90年代先被村委会强拆了上面的房后又将宅基分给了其他两家村民
我家只有弟兄俩,弟弟在农村,我上学后在外地工作,离家很远。当年在长辈的主持下,将祖宅的后院分给了我弟,祖宅的前院及上面的五间房分给了我,我们兄弟之间无争议,村民也都知道这个情况。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前村委会在90年代强行将我上面的房屋拆掉,几年后又将宅基分给了其他两家村民,这样做从未征得我们的同意,也未给我们任何补偿,我们很晚才知道这个情况,直到现在,个别细节还未弄清,在我们知道情况后曾找过当事人(原村长),由于当时尚未退休,时间有限,见面机会也有限,未解决问题,2年前原村长也死亡。现我已退休,最近城中村又要拆迁,听说有祖遗户的政策(拆一还一),我们原本就是这种情况,但现在村委会使我们没有了祖宅和房产,这是最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机会,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宅基地受法律保护吗?依据哪条法律?村委会的行为违法了吗?
政治讨论题:犯了错误的村民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其关押在村委会办公室闭门思过一天,女性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这些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关于村委会在未经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把分给村民管理的荒山卖作墓地
我是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十里铺村村民!村长和我们生产队队长又称组长,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分给我家管理的荒山私自出卖给别人做墓地!且和别人都签订了协议还有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且非法所得的收入未分给相应的荒山管理权人的做法请问他们违法了没有?我能向什么部门告他们!
事情经过:2008年,当时的村委会征用到我家的自留地(用于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当时协商:于置换用地(即把另一块地与我家的自留地交换)方式,村委会有书为证(加盖村委会公章、村主任签名)。而如今村委会(已换界)发一张通知,说明不同意置换,要求我家按原来的自留地给予现金补偿;并限两天之内把所置换土地里的东西搬出,通知上
我的承包地被村前任村委会用做宅基地,条件是在我承包极限内按每年的产量,和当年的收购价格给予补偿款。我不同意。可是村委会来家多次劝说,我说不是我不支持村委的工作,原因是你在职期间能对线,换了班子咋办?。村子书说那好说,我给你写一份合同,可我还是不乐意,最终碍于面子只好答应。可是第二年就换了新的领导班子
本村一村民私刻村委会公章,骗取手续后将村委集体使用权变更为个人土地使用权(1200㎡)。
本村一村民私刻村委会公章,骗取手续后将村委集体使用权变更为个人土地使用权(1200㎡)。 公安局说村委会的章不算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