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符合什么条件的才能称之为“需要安置的人员”?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末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问题:“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符合什么条件的才能称之为“需要安置的人员”?
农村规划占用土地,占用二十多户人家的地,全生产队有100多户,占用的土地补偿费拨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请问,拨的这个赔偿款是应该分给被占用土地的那二十多户,还是应该平均分给共同的100多户?因为如果把赔偿款分给了那二十多户,以后再分地是从全生产队里100多户里平均分,也就是说那二十多户还能再分到地,钱和地两得,而剩下的80多户就又没得到钱,地也会变少,那么,这个赔偿款应该怎么分合理?
我和老公没有登记结婚就同居了,并有一小孩,我们打算登记结婚,但为了婚后双方能够更忠于这份婚姻,我们共同拟定一份婚后协议书,并且协议书内有涉及到万一日后离婚,一方自愿放弃小孩抚养权的问题,我想问,怎样才能使这份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如果离婚,小孩的抚养权是否能按协议书上的来定?如果说登记结婚的时候在协议书
双方都是农村人,判决书已下发,但被告人以支付不起为理由拒不支付民事赔偿,但是家里该干什么就干什么,最近被告人正在筹办儿子的婚事,我想请问:被申请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执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