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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万韶森”案的法律咨询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底,北京万韶森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成都分公司,以“东东超市”运作模式在我市吸收市民投资。我们先后两次赴北京对“东东超市”进行考察,亲眼所见建成的配送中100多个,每个中心投资20万左右,还亲自看了配送中心库房。 经过考察,我们认为北京万韶森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是经北京万韶森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营业范围除国家禁令外的可以经营的机构。其领有《成都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许可证,有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具有合法性的证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范围内的行为能力。 在强大的宣传造势下,2006年4月—7月,成都地区200多老年市民投入近800万元。由于诸多原因,在当时媒体的报道下,“万韶森”情况突变,潘江于2006年9月6日被北京朝阳公安分局羁押。事发后,我们成都投资人先后向成都市青羊公安分局、成都市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政法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提出要求和举报。 案件拖了三年多,我们终于在2009年11月16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对北京万韶森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的判决书。看了判决书后,我们认为对成都投资受害人的要求未予采纳(曾于2008年4月寄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公安分局《再次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报告》和2009年5月寄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请求解决成都投资人受害的报告》)。 请求法律咨询: 1、判决书对成都投资受害人的要求未予采纳,我们该如何维权? 2、判决书中对公司法人及财务总监的罚款(共万)法院怎样处理?投资受害人有无权利要求罚款应作为对投资受害人的退赔? 3、对基层法院判决生效后,投资受害人能在多久时间内得到投资款退赔? 4、作为万韶森案的原告之一,我们有无权利向主管北京市朝阳区公、检、法的部门反映判决书的问题,又怎样获得受理和解决呢? 5、为尽快使我们的合法要求得到解决,又怎样得到法律的援助和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提问人:卜先生
提问时间:20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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