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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强霸我残疾人企业数百万资产如果要打官司有希望打赢吗

法官强霸我残疾人企业数百万资产 我是原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社会福利公司法人代表李武刚,是残疾人企业。 我公司自1993年—1998年以来,惨遭受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泉中院)院长李建忠、执行庭庭长韩启明、经济庭副庭长李华、法官王宪忠、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处长张启(现任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勾结当地黑恶势力、恶意串通不法当事人,对我公司与所属企业进行抢劫、包庇纵容非法“公章”犯罪继续搞诈骗、霸侵占数百万元资产及经营场所的五案事实如下: 一、我公司诉山西省平定县地方国营磷肥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5年6月28日作出 (1995)城经初字第 168 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一),1995 年 7 月 5 日、7 月 18 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此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我公司于 1995年8 月 10 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95 年 8 月 16 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 (1995)阳城法通知字第 168号执行通知书(证据二),而阳泉中院的王宪忠等人却以权谋私、恶意串通当事人,故意制造作废的汇票充作上诉费(证据三)、变通上诉时间,于 1995年 8 月 22日以便函的方式通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此案,强行调卷二审(证据四)。之后,两院几次开庭,被我公司再三拒绝参与本案的诉讼。而李建忠院长把我公司叫到他办公室便凶恶的说:你公司为什么不出庭?必须出庭!被我公司当面拒绝后,李凶怒的又说:你们不出庭!他们还有申诉权(被告方不敢申诉!因合同金额达两千多万元,就违约金达四百多万元)!我公司当场提出:要求该院依法执行判决!几日之后,又于1995年12月8日违法作出(1995)阳法经终裁字第 1030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 (1995)城法经初字第 168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五),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期间,我公司提出强烈抗议。 无奈, 原审法院向阳泉中院书面报告进行请示,此后再未对本案予以重审,久拖不决,致使本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无法执结。因此,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达 580326.55 元。 二、我公司诉阳泉市化工局经理部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阳泉中院依法审理,于 1993年7月 26 日作出 (1993)阳法民初调字第 4037 号民事调解书(证据一)。之后,我公司申请执行。到 1996年 1 月 9 日,该院才作出 (1996)阳法执裁字第 4037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二),1996年 1 月 10 日下发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160元(证据三)。却被阳泉中院周保伍副院长指令银行中止执行此案。从而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含法院费用)。 三、1995年9月份,原告张桂花(贪污我公司巨款人)诉我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 (1996)城 (下)民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快书(证据一)。我公司收到此判决书后,就该院下站法庭,在闫海福副院长主管下,却如此的无法无天,在原告无任何事实依据下,违法立案。开庭时我公司向法庭声明:原告张桂花起诉我公司毫无事实依据!因为,张桂花把我公司巨款付给各个硫铁矿,至今无一家供矿石。而原告张几个月不到我公司上班!又不交代账务!我公司曾派人十几次到她家找她,她始终不来公司交账。既然该庭受理!我公司要求:请该院协助我公司交接账务,算清楚帐!如有哪里不合理!张桂花再来起诉我公司也不迟(闫海福在庭长室旁听)!我公司认为,实际上闫海福就是本案的主谋者。但该院违法办案!先采取冻结我公司两企业银行账户后,又不通知(证据二:①、②),还强行审计(证据三),强迫我公司交出记账凭证与各账本(证据四)。致使我公司与所属企业停业达2年。他们为了霸占我公司资产,竟编造达16万元的判决(因此案所致至今我公司付出的几十万元未收回)。我公司不服而向阳泉中院提出上诉,但阳泉中院主审法官李华对我公司所提交的充分有力证据:张桂花亏损140426.73元、占用资金182183.73元,不予认定,对原审法院的违法错误不予纠正,反而编造出“133070.05元的回款利润额”, 于 1996年 12月 5 日作出 (1996)阳法经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五),改判我公司给付张桂花近 11 万元,并已执行完毕。对此,我公司进行申诉。之后,经阳泉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即于 1997 年 11 月 9 日作出(1997)阳法民监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证据六)。可是,阳泉中院却对本案至今不予再审,从而给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停业损失达200多万元。 四、阳泉中院李华包庇纵容非法私刻“阳泉市皇都装璜公司”公章犯罪,以法院的名义对我公司进行合伙诈骗:①1994年10月份刘巨华以非法私刻的“阳泉市皇都装璜公司”公章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装潢改造皇都大酒楼、经营协议书(证据一),在楼上楼下其中还有6间房未装潢,双方未经验收,刘巨华就非法经营;②刘巨华已经营几个月,一直借口推辞,未按双方协议交分文钱,我公司再三要求刘巨华履行协议;③1995年8月23日,凌晨二点左右,刘巨华指派人在我公司经理住宅冒充派出所民警砸门说:你李武刚必须给“50万”钱!否则,就要你的“脑袋”。之后,我公司派人到市、城区、矿区工商局调查刘巨华“公司”未注册。随后,我公司向刘巨华要出三枚印章:“阳泉市皇都装璜公司、阳泉市皇都大酒楼、财务专用章”(证据二)后,交给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④此后,向阳泉市公安局举报了刘巨华诈骗我公司一案,在市公安局审查中的刘巨华,于1996年3月份,在阳泉中院,以1995年9月份工商注册的阳泉市城区皇都装潢中心起诉我公司侵权(理由是我公司查封大酒楼!而不实之词),该中心与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⑤我公司收到该中心起诉状后,张二江律师做主反诉。该院主审法官李华传票我公司四次开庭,刘巨华未到庭。第五次该院违法开庭审理时,我公司向法庭提出反诉(证据三),保全申请(证据四)和充分有力的诈骗事实,而刘巨华在法庭上未提供分文投资依据证据。反而,刘他老婆杜小林领走的我公司投资装潢酒楼支票转到他刘巨华的银行开户的账号上,也不承认。该院在本案诈骗事实证据下,而李华拒交公安机关;⑥该院1996年10月15日下达(1996)阳法裁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五),裁定下达后,李华仍是百般刁难拒绝交出大酒楼,而李华传我公司接酒楼,使我公司空等一天不见法院和李华本人;⑦于1996年10月24日我公司找李华,李华给了他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骗来的一封中止执行第86号裁定便函(证据六);⑧在刘巨华聚众殴打矿区温法官住院逃跑后投案自首。此时在我公司的强烈抗议下,该院李华才同意执行(1996)第86号裁定;⑨李华带领阳泉中院法警叫我公司接酒楼!久等不见刘巨华!无奈法警打开酒楼大门后,共同查看楼上、下包间、大厅一扫而空,该院查封的财产、未查封的动产已搬走!未搬走的财产、不动产装潢全部破坏、毁掉!我公司当面质问李华:你怎么让取保候审的刘巨华把财产搬走!李华答应追回财产!追究责任!至今财产未追回。未搬走的财产与装潢破坏毁坏的一片狼藉!我公司对现场专人看守;⑩我公司在问评估造价人员,财产、装潢都被刘巨华破坏怎样评!评估人员回答:法院指示我们都按全新的评估。这时,1997年5月份我公司在张启、韩启明的的指使下(因张启要走我公司以上四案控告材料,张并答复把案全部给纠正!李建忠不敢不听我的!韩启明更得听我的!),与郭文生签订了联营经营(改名)京都大酒店,全部重新装潢协议书(证据七);○11 1997年10月我公司收到阳泉中院1997年9月5日作出的(1997)阳法经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八),阳泉中院李华竟把我公司财产、装潢投资和破坏的财产、装潢都按全新地作价,竟以编造的事实,判决为刘巨华的投资。天理、法治之下,真是胆大包天的李华,竟然特别荒唐、最可恶的不择手段以原告方所持有的非法私刻的“阳泉市皇都装璜公司”公章,与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来认定事实,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编造的事实认定案件判决,进行继续搞诈骗!事实充分证明此案李华等人,竟把我国的党纪国法、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作为废纸。对此我公司不服此判决而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竟不顾案卷的事实证据与我公司的诉求,仍以原法院认定的事实为依据,于1998年2月13日作出(1997)晋经二终字第 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证据九)。显然,二审法院袒护原审法院,对本案:1、不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不依法纠正原判错误;3、不依法、维持原判错误;4、共同包庇纵容刘巨华的非法私刻的“公章”,对我公司进行继续犯罪搞诈骗。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致使全公司投入打官司造成经济损失达800多万元。刘巨华不但在阳泉中院李华以法院的名义包庇下诈骗了我公司这个残疾人企业几百万元资产;而李华利用法院招牌让刘巨华霸占我公司大酒楼投资经营长达四年之久,分文未给付我公司;而两院判决本案给付我公司19573.82元,至今刘巨华分文未给付;不但如此,阳泉中院李华连本案的判决书也不给我公司,真是万般无奈,我公司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才要份花钱复印件判决书。真是腐败的猖狂!!!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公司长叹:天理、良心何方??? 五、1997年11月6日11时许,阳泉中院的韩启明以执行公务为名,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执法证件的情况下,伙同郭文生带领多名法警和 20 余名不明真相的人,强行闯入我公司所属的京都大酒店,赶出正在工作的审计人员和酒店的职工(证据一),哄抢酒店的财产、账务票据时,我公司再次向韩启明索要法律文书、执法证件!韩庭长凶怒的威胁说:我还要拷你们人呢?并查封大酒店(证据二)!之后,我公司派代表到阳泉中院找李建忠、周保伍领导反映,周并说“他(韩)不代表法院!但又不处理启封!我公司又向市党、政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控告。特别是我公司向参加召开市委常委会的人员送达了“11.6”抢劫事件的控告材料,也未来人查处。阳泉中院在我公司处处告状的强烈抗议下,韩启明为了变通“11.6”抢劫事件,于1997年12月4日、12月9日下达评估、变卖通知(证据三、四),将我公司投资上百万元大酒店变卖46760元。数月后,把大酒店交给郭文生管理、经营。本酒店原来日营业额达2万元左右。造成我公司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我公司认为,李建忠、韩启明、李华、张启等人,利用工作之便,对我公司以法院的名义进行抢劫、诈骗、霸占、侵占资产及经营场所,以致我公司与所属企业被迫倒闭!职工无饭吃!法人代表李武刚经常在路行、办公室、住宅惨遭受不明真相的人寻衅滋事。他们勾结黑恶势力企图杀人灭口之时,我公司经理被人送到火车上,他带着几岁女儿背井离乡,逃难到山东老家,至今乞讨、被追杀! 现在,我公司仍逐级反映,在2008年6、7月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阳泉中院、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奉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责令依法查出我公司上访案属实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答复:到年底处理差不多!并叫我公司写了五案的书面申诉。之后,在我公司一直强烈要求处理下。2009年9月18日阳泉中院行政庭武庭长来处理时说:“阳泉中院、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对你公司上访调查处理的意见:你公司还欠刘巨华一万多元、欠张桂花一万多元,给你李武刚个人10万元、再给你办办退休金!看你同意不同意!你如同意我们回去商量商量!”对此,两院的意见,是给我公司强加莫须有的罪名进行诬陷!我公司当场反驳!并提出我公司一贯上访观点、立场。之后,我公司向阳泉中院于昌明副院长(全国十大法官之一)反映此事,该院长答复是:他(武)代表法院!怎么处理怎么是。至今不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有关责任人员的所作所为纯是违法乱纪、徇私枉法、败坏了法官、党员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财产经济损失,也给我公司全体职工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和不可磨灭的心理创伤。在此,恳请上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我们所反映的以上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进行依法查处核实后,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阳泉中院有关责任人归还抢占我公司资产,并依法赔偿我公司一切经济损失,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以维护我公司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我们公道,还我们正义!!! 上网人:原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社会福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刚和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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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qw014785296
提问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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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chou 已过期 2012-05-20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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