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问题: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沈建飞 律师: 您好!我想问一个关于农村房子产权继承的问题。我有一祖居房子在农村(我们家属于迁出户),房子(土地证)原主是我父亲,现房子已经歇产于我。我已经或批准原拆原建,准备近几年去农村造房。我们家全部是居民户口,我想问一下:是否这个造好的房子,等我百年之后,小孩也不能继承产权,房子一律归集体所有
我爷爷奶奶在老房屋拆迁后,购买了小产权房房屋,名字写的是我爷爷的。但是户口没有迁,因为他两都是非农户口,他们有两个儿子,请问这套小产权房屋以后如何继承呢
我们夫妻两个下有一女儿,现在我们要购买一个门市房,现在女儿在上大学(今年上大二了,未婚),我们要把房屋产权证写女儿的姓名,我要咨询以下问题:1、如果我女儿结婚以后,如女儿出现意外或婚姻问题,房屋产权怎样确定?哪些人有继承权?2、如果女儿结婚后,我们如何保留房屋的所有权? 补充
我父亲用他自己名下的两套套房向银行抵押贷款经商。现我父亲生意失败,并已身故了。我与母亲已公证了该房屋遗产继承权,但我们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现在想要将该房屋出售来偿还贷款[注:产权证原件还在银行那里],问是否可以由我们直接出售给第三方或需要继承之后才可以出售,大概需要多少费用。
20多年前,一位父亲将土筑草盖的两间房分给大儿子(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不要,重新找地方盖了房。父亲就将三间卧房 一间厅房 一间厨房 一个院坝全部赠于小儿子。之后小儿子在这父亲赠于的房子里娶妻生子,期间房屋证更新为:{户主:小儿子,成员:小儿子的妻子 女儿 母亲}.母亲由小儿子赡养到2007年去世,父亲由大儿子赡
我丈夫对现有房产有部分产权,为了我能够承担他的医疗费,他留下遗嘱将这部分房产给我了;但是如果在留遗嘱日期以后,他再留一份遗嘱将该房产又给了别的人。那么我得到的这份遗嘱还有效吗?如果在我得到的遗嘱中要求写明“这是最终遗嘱”,是否可以避免上述情况;或者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在留遗嘱人去世后来保护我的这个权利
1、我父亲生前买有保险,后来过世后有理赔,但是受益人为法定,想问下受益人是不是包括我奶奶(年事已高,子女众多)。 2、老家农村有套房子当时是我父母自己建的,后来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我父亲想少交税所以将户主姓名写了我爷爷的名字,爷爷和父亲均已过世,想问问这套房子产权归谁呢(爷爷子女众多,奶奶健在)
我父亲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我还没有结婚,但现在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等到明年11月份才排到队,得了继承公证书后才能去房产局做更名,如果我明年3月份登记结婚,就是还没得到继承公证书结婚,那请问到时候房子是我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能详细说明为什么吗?
母亲名下有一所房子,母亲共有一儿一女,房子是房改房。 母亲在瞒着女儿的前提下 直接将房子过户给孙子(母亲儿子的孩子)。 父亲已经去世。这个房子最后女儿还能分得继承权么。 房子当时是办的是 赠与,赠与了自己的孙子。 当时女儿并不在场,没有经得女儿的同意,现在女儿还有什么办法争取到房子的继承权吗? 房子是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