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兄弟四人,老大老三早已分家独住,父母与老二老四同住。老四年幼(比老二小十六岁),家庭支出主要由老二来负担。后老二参加工作,户口农转非,工作期间一直汇款供养双亲及老四,直至老四成家。1980年,农村分田下户,父母名下承包责任田数亩。其后两三年内,父母相继过世,因老二一直赡养父母,故父母口头留下遗嘱,将两人名下的责任田均分给老二和老四耕种。父母名下同时还有自留地一块,宅基地一块,亦均分给二人(此事有人证)。因老二常年在外,老四暗中将自留地变卖给他人。(此事有买主字据一张)目前二人均分宅基地。 老二多年后返乡,向老四索要责任田,老四以老二是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并伴有谩骂及殴打。老二请求村委会调解,但一直未果。1999年第三次土改时,该责任田的承包人姓名已由父母变成老四。此后该责任田被征收,有一笔补偿款。 —————————————— 我的目标就是:不能让老四痛快地拿到补偿款,一定要分一杯羹。 原因:老二赡养父母及老四多年,连老四结婚都是老二出的钱,老四却违背父母遗嘱办事。 请问:在村委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以什么名义去法院起诉老四可以立案? 其一:从我查阅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发生继承问题的。 但我国《农业法》在92年又做出规定,土地承包可以由继承人继续.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权进一步物权化,已规定一般土地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林地的承包权可以继承,到2007年《物权法》出台,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一种物权,即承包人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种排他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就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同样是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而设定,但又有物权法赋予的特定内容,已超出了土地承包合同权利的范畴.显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应当可以继承。只是不知道是否适用于老二这样的情况,拜托你分析一下。 其二:退一步说,如果老二的情况并不适用物权法。该责任田被征收后的款项,可否作为遗产来继承。 其三:如果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那么,老四拿到父母的全部责任田继续承包,也是因为老二户口农转非为其创造了条件,否则,应该均分,是否可以就此要求一定补偿。 其四:老二赡养父母及老四多年,母亲病重及下葬其间,老二的妻子亦全程陪同。如果该责任田经营权无法继承,那是尽力赡养父母的儿子是否可以视该责任田上的承包收益为遗产要求老四补偿。 其五:关于自留地被老四便卖一事。自留地是否有继承权,是否可以变卖,老四是否违法,老二是否可以就此起诉. --------------------- PS:老二虽是农业户口,但老二的妻子及孩子都是农业户口,且与老四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我是兴化的,我爷爷奶奶不久前刚过世,在已取得第二轮合法承包经营权,留下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田,我父亲可以享有继承权么? 村里说我爷爷奶奶是单独立户的,我父亲不可以享有继承权,请问这样讲有什么法律依据么?谢谢!
请问: 外婆把一笔钱给外孙女, 没有赠与等证明, 但其他子女知道. 外婆过辈了, 这笔钱要不要作为外婆的遗产给其他子女来分? 外婆给了这笔钱两年后过辈, 这期间未反对, 现在其他子女提起了. 谢谢.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 爷爷奶奶共有四个子女,三子一女,女早已出嫁,二子(我爸)早于十年多前去世,大子在三四年前去世,爷爷在两年前去世,奶奶在几个月前去世,我和妈妈一直都是住在爷爷的家了,从我出世到现在,现在房产证是爷爷的名字,但房产政姑姑(四女)霸着,户口本四子霸着,他们都不在这房子住,现在他们想分这房子,但我妈妈一直都
您好: 在我父亲名下有一货船,但其突然过世未留下任何遗嘱.现想将该船当成遗产继承过户给我或者我母亲,不知需要哪些手续? 我是独子,奶奶还健在,爷爷已去世多年,我父亲还有兄弟姐妹. 谢谢各位律师,那我还想问下 是不是必须到公证处对继承人及货船进行公证,然后才能进行过户? 还是只要提供我、我母亲、奶奶书面声明同意
您好: 在我父亲名下有一货船,但其突然过世未留下任何遗嘱.现想将该船当成遗产继承过户给我或者我母亲,我是独子,奶奶还健在,爷爷已去世多年,我父亲还有兄弟姐妹. 是不是必须到公证处对继承人及货船进行公证,然后才能去港航管理处进行过户? 还是只要提供我、我母亲、奶奶书面声明同意过户给谁就可以去港航管理处办过
男方82岁,身体健康、硬朗。2个儿子 均已成家立业。 女方42岁,有一女儿21岁。 男方有2套房产和30万元存款, 想咨询下,如果男方死后,关于财产如何分割问题。 补充1:两人刚刚结婚。 2:没有共同财产,都是男方的。 补充提问: 1 会不会发生 因财产属婚前老人自有财产 所以女方得不到的可能? 2 如果财产是女方和男方
我外公于1977年买的房子.我妈妈有3兄妹.在外公于98年因心脏病突然过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在世时一个人独居,我大姨经常去探望.2001年因我妈妈离异后没地方住一直在外公买的房子住到现在.因外公和舅妈有矛盾,舅妈从没照料过.去世前因为外公.只有我舅舅一个儿子,与8几年房子要办房产证的时候舅舅拿房子办了自己的名字.现在因为
我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处已购公租房(在购买该公租房时,父亲早已去世,房款是我与母亲共同出资,且我出的整数,我母亲出的少些,因为孩子多,且只回家吃饭不交钱,因此母亲也没什么钱)。几十年来,一直是我自家,先后送走了父亲、母亲和奶奶(奶奶所有的后事都是我一个人处理的,包括最后将老人骨灰送回老家,母亲去世时,
两位老人为夫妻关系,购有1套房产,产权为2人共有,并立有公证书公证在2人身故后,其名下房产由其1子1女共同继承,与他们的配偶无关。 想问问: 1.如2老身故、如没有上述的公证书,其子女的配偶是否同时也享有这套房子的继承权? 2.有上述公证书,在其子女继承该房产后,如子女死亡,其配偶及孩子是否享有这套房子的继承